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企业年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原来年金缴费环节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环节。虽然,财税2013103号文件明确了在年金缴付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请注意:只有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才能享受递延纳税。其具体标准是: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事业单
2、位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其中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总额统计的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对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仍涉及年金缴付和实际领取两个环节。缴付环节税款计算在此环节,主要应掌握两点:一是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否超
3、过本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个人缴费比例是否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案例:某企业2014年部分职工发放工资如下:A先生当月工资为3600元(含个人年金缴费180元),B先生当月工资为5000元(含个人年金缴费250元),C先生当月工资为13000元(含个人年金缴费650元)。该企业所在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A先生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36001443500),在缴费环节不需要纳税;B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3500)3%39(元);C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0004803500)25%10051250(元)。在本案中,该
4、企业对个人缴费均按本人工资5%的比例缴付,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其中C先生当月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还超过了该城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要对个人缴费超过的部分并入本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税款计算在该环节,要针对三种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第一种情形:从2014年1月起,对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形: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从2014年1月1日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
5、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2013年底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减计后的余额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案例:D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余额为27万元(已按原规定在缴费环节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余额为30万元,D先生于2015年1月起退休并按月领取年金3000元。D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90%)3%9(元)(D先生2014年前后年金缴费金额占比分别为90%和10%)。如果D先生在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缴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则D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0%1
6、05195(元)。第三种情形: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境定居或死亡(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以上两种方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就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编辑推荐:五险一金的计算公式和领取方法三大秘诀规避兼并重组中的税务风险一则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分析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利用税均衡点避税降低成本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