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企业安全知识培训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24/5/22 周三1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24/5/22 周三2一、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第一层意思是说在组织生产中,首先要把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层意思是说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故。预防为主: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日常所做的一切工作,比如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
2、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投入等等,都是在减少或消除危险因素。所以安全管理的最佳状态就是保证一切生产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第一节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2024/5/22 周三3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由温家宝总理提出来的。综合治理是指要坚持安全生产的四项基本原则,也就是:1、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3、谁主管谁负责;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2024/5/22 周三4二、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层次定义主要法律、法规1国家基本法和一般法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等2国家安全生产的综合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建
3、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际劳工公约等3国家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证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4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2024/5/22 周三5层次定义主要法律、法规5国家技术标准关于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压力容器、防火防爆、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有1500多个6行业、地方法规行业、地方立法机
4、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7企业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2024/5/22 周三6三、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5、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24/5/22 周三7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生
6、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024/5/22 周三8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
7、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024/5/22 周三9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
8、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024/5/22 周三10第二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9、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权利2024/5/22 周三11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员人员有以下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
10、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024/5/22 周三12第三节工伤保险基本知识工伤保险是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家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
11、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工伤保险的概念2024/5/22 周三13二、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
12、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2024/5/22 周三14三、工伤的认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13、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024/5/22 周三15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巳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2024/5/22 周三16第四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14、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生产安全事
15、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24/5/22 周三17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八
16、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24/5/22 周三18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17、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18、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2024/5/22 周三19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
19、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024/5/22 周三20二、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20、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21、。2024/5/22 周三21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
22、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2024/5/22 周三22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
23、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
24、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4/5/22 周三23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
25、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
26、3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4/5/22 周三24(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27、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2024/5/22 周三25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28、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2024/5/22 周三26第五节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自2009年5月1
2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
30、、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2024/5/22 周三27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对于某
31、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2024/5/22 周三28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
32、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2024/5/22 周三29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33、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34、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2024/5/22 周三30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
35、)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024/5/22 周三31第六章奖
36、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4/5/22 周三32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知识2024/5/22 周三33第一节水泥公司生产的特点1)工序复杂、风险点多;2)设备、原材料大多是大
37、而重的物件,一旦发生意外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往往比较严重;3)高空、高温、高速;4)矿山开采、交通运输属高危行业。一、水泥公司生产特点2024/5/22 周三34二、水泥公司主要危险有害因素1.机械伤害水泥公司机械设备较多,且具有大而重的特点(包括输送皮带、破碎机、联轴器、提升机、回转窑、磨机等)。这些设备的传动件、运动件等如果缺乏有效的防护装置或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程操作,均可能对值班人员造成夹击、卷入、绞、剪切等机械伤害。另外在设备安装、检修、更换过程中大多需要用到各式起重设备,由于吊运的重物多种多样,载荷变化较大,暴露、活动的零部件较多,且作业环境经常复杂危险,常需要多人密切配合作业,易发生起重
38、伤害,造成人员的伤亡。2.触电(含雷击)水泥公司有大量的电气设备,包括有变电站和现场各用电设备,可能引发的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触电等。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人身触及漏电设备、误触带电体、在小于安全距离下接近高压、违反操作规程带电作业及提前送电、未设避雷针(带)或避雷器(柜)、接地不良等。导致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有:线路老化、电气设备短路、保险装置失效等。2024/5/22 周三353.储存设施水泥厂各种料仓存放的物料,如煤粉、生料粉、熟料粉、水泥粉等呈流动状态,若人员陷入将造成人身伤害或窒息死亡,物件落入会损坏库底配料或喂料设备。料仓、收尘设备、回转窑、磨机等各种密闭设备在检修时,如人员进入
39、内部,因内部空间狭小,照明不佳、环境复杂、而且往往有高温、高湿、高空(或悬空)作业等不利因素,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4.高处坠落为了实现配料、输送、储存、选粉、收尘、作业等生产需要,相应的设备、设施布置在不同高度建筑物和构筑物上,如预热器、生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等。在生产运行中,人员巡检、作业、配件材料的起吊搬运、更换、库内物料清理及人员在走道、爬梯、平台等高空进行作业,若防护措施不全或损坏、人员操作失误、室外天气影响,可能发生检修、巡检人员坠落事故。意外跌落的高空物件也可能对地面过往员工的安全造成威胁。5.煤粉、柴油煤仓中储存的煤粉、或其它场合堆积的煤粉,一定条件下(环境温度高,散热不良)会
40、发生自燃现象(自燃温度120150)。煤的自燃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对煤磨、煤仓等部位进行检修,尤其是动火作业时,煤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回转窑点火用柴油,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泄露,在受热、摩擦、撞击、电火花的作用下,易发生爆炸,燃烧。2024/5/22 周三366.容器爆炸空压机,压缩空气输送管道内的高压气体以及余热发电系统中的高温高压水蒸气,在容器、管道缺陷或人员操作失误时有可能引发物理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等。7.高温灼伤水泥生产设备中有许多是表面高温设备,如窑头罩、篦冷机、窑体、预热器、尾气管道、余热发电锅炉、蒸汽管道等,若人员接触设备、管道高温表面,或高
41、温烟气(尘)泄露等均会造成人员烫伤;电焊、氧焊及以及球磨机、辊压机、电机、空压机、高温风机、熟料提升机、皮带运输机等转动部分经过长时间工作未及冷却,人体无意或有意触及,都有可能引起烫伤;生料预热分解炉及煅烧、煤烘干、篦冷机等均采用高温工艺,在排除堵料故障、清除积料以及检修作业时,可能发生高温气流及炽热粉料的灼烫伤害。另外,对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人员如不采取有效的劳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环境温度,可能引起中暑等职业危害。2024/5/22 周三378.粉尘粉尘是水泥生产企业最大的职业危害源,各生产工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粉尘,在破碎、喂料、粉磨、物料输送、选粉、包装等主要产尘点,如果不选用合适的收尘设
42、备来防治粉尘,员工个人防护又不当,长期在粉尘环境中工作,易发生尘肺病。高温、高压粉末喷出易造成烧伤、灼伤。9.噪声噪声是水泥公司申报的另一项职业危害源,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中作业会永久损伤听觉。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人们的注意力不容易集中,工作易出差错,容易引起工伤事故。2024/5/22 周三38第二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1、安全色与对比色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意义。应用安全色使人们能够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做出尽快的反应,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色用途广泛,如用于安全标志牌、交通标志牌、防护栏杆及机器上不准乱动的部位等。安全色应用红、蓝、黄、绿四种,对比色有
43、黑白两种,其含义和用途分别如下: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液化石油气槽车的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等。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
44、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一、安全常识2024/5/22 周三392、安全标志GB2894-2008国家标准安全标志3、三不伤害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作业中作业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自己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1)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2)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
45、和处理危险的能力。3)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2024/5/22 周三40不伤害他人1)你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4)你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5)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6)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不被别人伤害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2)你的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3)不忽
46、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6)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你的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你的权利。2024/5/22 周三41二、机械伤害事故预防1.什么是机械伤害机械伤害是指机械做出强大的功能作用于人体的伤害。2.机械伤害事故有什么特点机械伤害事故的形式惨重,如搅、挤、压、碾、磨或被弹出、甩出物体打击致伤甚至致死。3.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常见有皮带运输机、磨机、辊压机、移动设备、卷扬机、螺旋输送机、破碎机、搅拌机、手持工具等各种旋转、运动的机械
47、设备。4.形成机械伤害的事故主要原因有哪些1)检修、检查机械安全措施不周。如人进入设备(球磨机等)检修、检查作业,不切断电源,未挂不准合闸警示牌,未设专人监护等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2)缺乏安全装置。如有的机械传动带、齿机、接近地面的联轴器、皮带轮、飞轮等易伤害人体部位没有完好防护装置;还有的进人孔、投料口、检修井等部位缺护栏及盖板,无警示牌,人一疏忽误接触这些部位,造成事故。3)自制或任意改造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4)在机械运行中进行积料清理、处理卡料、维修或保养作业。5)违章进入机械运行危险作业区(采样、干活、借道、拣物等)。6)不具操作机械素质的人员上岗或其他人员乱动机械。2024/5
48、/22 周三425.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1)检修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的制度。机械断电后,必须确认运转已彻底停止后才可进行工作。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彻底撤离才可取牌合闸。检修试车时,严禁有人留在设备内。2)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钮位置必须使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机械防护装置;各人孔、投料口、以及不能在机械运行时进入或接触的部位,必须要有可靠的护栏和警示牌;作业环境保持整洁卫生。3)对机械进行清理积料、捅卡料、维修保养等作业,应遵守停机断电
49、挂警示牌制度。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业人员因事必须进入的,要先与当班机械作者取得联系,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入。5)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上网作业中,必须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证人员开动机械设备。2024/5/22 周三43三、触电伤害事故预防1、什么是触电电流通过人体内部,使肌肉非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严重时会破坏人的心脏、肺部以及神经系统的工作,直至危及生命的伤害。2、触电事故原因:(1)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2)违章操作(85%以上的触电事故系由违
50、章操作导致);(3)缺乏电气安全常识。3、触电事故的种类:(1)直接触电:直接触及带电体或过分接近带电体造成的触电。常见的有:单相触电,双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2)间接触电:人体通过中间体触电,此中间体外部平常不带电。3、触电事故的规律:(1)触电事故季节性明显;(6-9月高发,7月最多,原因是天热、衣单、出汗人体电阴小,二是空气地面潮湿易形成回路)(2)低压设备触电多;(低压设备远多于高压设备,接触的人员多;低压设备的防护要弱于高压设备)(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设备触电多;(管理存在漏洞;接触密切使用频繁;经常移动,作业条件差;单相手持电动工作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不规范)(4)非电工触电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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