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号中建安装总承包公司中建安装总承包公司20182018年年3 3月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2018年年2 2月月1212日日第第37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2018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2018年年3 3月月8 8日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法律责任附则第六章第七章第一章 总则新 增修 改第一条为加强对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
2、基础设施工程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87号文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
3、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新 规第一章 总则新 增修 改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87号文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新 规第一章 总则
4、新 增修 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87号文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5、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件。新 规第一章 总则修 改新 增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新 规第二章
6、前期保障修 改新 增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新 规第二章 前期保障修 改新 增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
7、大工程施工安全。新 规第二章 前期保障新 增修 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全管理措施等资料。87号文 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新 规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8、新 增修 改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87号文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
9、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新 规第三章 专项施工
10、方案新 增修 改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8787号文 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
11、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签字。新 规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新 增修 改87号文 第九
12、条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十条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 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
13、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人数不得少于5 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
14、专家论证会。新 规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新 增修 改8787号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
15、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新 增修 改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
16、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家论证。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修 改新 增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新 增修 改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
17、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87号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新 增修 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
18、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87号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
19、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新 增修 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
20、专项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87号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施工单位应当指
21、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新 增修 改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巡视检查。
22、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7号文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
23、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停工整改
24、;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修 改新 增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新 增修 改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第二十一条
2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收时间及责任人员。87号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
26、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修 改新 增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新 规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修 改新 增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
27、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新 规第五章 监督管理新 增修 改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87号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
28、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新 规第五章 监督管理修 改新 增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29、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新 规第五章 监督管理修 改新 增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新 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
30、修 改新 增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新 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 改新 增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
31、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新 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 改新 增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32、例对 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新 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 改新 增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
33、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新 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 改新 增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万元以下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
34、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新 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 改新 增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
35、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新 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 改新 增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万元以下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新 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修 改新 增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 3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元以下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新 规第七章 附则修 改新 增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2018年年6 6月月1 1日日起施行。新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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