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004 年 10 月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基金账户开户 4 第三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5 第四章 基金账户销户 6 第五章 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7 第六章 冻结与解冻 7 第七章 认购 8 第八章 基金合同生效 9 第九章 申购 10 第十章 定期定额 11 第十一章 赎回 13 第十二章 基金分红 15 第十三章 转托管 16 第十四章 基金转换 16 第十五章 查询 18 第十六章 非交易过户 19 第十
2、七章 附则 20 第 23 页 共 22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为规范开放式基金交易和 基金账户的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 简称“本规则”)。 第2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 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相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 开
3、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 和《更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4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同:指《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2) 招募说明书:指《XX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 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基金托管人:指XXXX银行 (7) 注册登记业务:指
4、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8)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 (9)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 称代销人 (10) 销售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11)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5、个人) (1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13)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1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 日期 (15)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1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1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 开放日:指为投资
6、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受理日) (19) T 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20)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21) 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2)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3)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 的行为 (24) 基金可用余额:指基金账户内可实际赎回的份额 (2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6)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
7、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27) 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 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查询等业务 (29) 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冻结/解 冻、基金分红、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非交易过户、 设置分红方式 第5条 销售人对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人确实接受了业 务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
8、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申请日 后第二个工作日到原销售人申请网点打印申请成交确认凭证。 第二章 基金账户开户 第6条 在投资者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之前,销售人应为投资者 提供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12 位阿拉伯数字)的服务,并确保基金交易 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完全一致。除法律、法 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7条 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基金交易账户的服务,以方便投资者使用已开立的有 效基金账户通过不同销售人或网点进行基金买卖。 第8条 销售人网点实时为投资者开
9、立基金交易账户,并直接发放交易账号;销户等业务 的办理流程和规则由各销售人具体规定。基金账号采取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或 销售人直接发放(由注册登记人给销售人分配基金账号区间)两种的方式。现只 采取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的方式。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均实行实名制。 第9条 在基金账号采取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的模式下,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人 T+1 日为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销售人 T+2 日为投资 者打印开户确认书。注册登记人不为投资者另行寄送基金账户卡。 第10条 在基金账号采取销售人直接发放的模式下,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 的申请,销售人对客户提交
10、的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 按电脑系统要求录入开户资料,并在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内容空白的基金账户卡上 按注册登记人要求的格式打印出“基金账号、户名、开户日期”,并加盖销售人 的业务专用章;其中基金账号是 12 位,由注册登记人给出区间,账号由销售人电 脑系统自行产生,不得重号。空白基金账户卡上标有印制流水号,作为重要空白 凭证妥善保存。销售人分配的基金账号要经过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方为有效,对无 效的申请,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提示原因,将结果返回给相应的账户代理 机构,该基金账号作废,不得再行使用。 第11条 销售人网点在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时,须要求
11、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人 要求的相关资料;要求投资者向销售人网点提交开户申请表和提供如下资料,资 料信息须真实、有效,并要求投资者提供正确、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 方便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 对个人投资者,销售人须核验如下资料: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代办人) # 填妥的申请表 ➢ 对机构投资者,销售人须核验如下资料: # 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 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预留印签 # 经办
12、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12条 销售人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要求 在电脑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销售人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申请受理单。 第13条 投资者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撤销基金账户、修改基金账户资料,但是可以在 开户的当天撤销开户的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 购和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办理的业务申请失败, 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第三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14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申请。但是,若基金账户状态是 “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
13、账户资料变更业务。销售人在 投资者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同一工作日可以受理该投资者的基金交易业务。 第15条 销售人的柜台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客户一般资 料的变更申请,注册登记人接收变更申请并确认成功。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银行账 号变更申请,销售人应核验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 第16条 注册登记人只对资料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做正确性判断。例如要求修 改的银行账户户名与基金账户户名必须为同一投资者,而对电话号码的正确性不 作判断。 第17条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客户重要资料的变更申请, 销售人应要求投资者必须到其交易账户
14、所在的销售人的网点柜台亲自办理,并须 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变更证明材料。销售网点在 上传变更申请前须严格审核以上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并保存原件。如不能保存 原件,则应保留经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 第18条 注册登记人只按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某一销售人处的投资者资料,用于寄送 对账单等服务。注册登记人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 售人间的数据同步处理,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账户资料变更,销售人直接受理并确 认成功。 第四章 基金账户销户 第19条 投资者必须到销售网点柜台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业务。若投资者在销售人处开立的 任一交
15、易账户不符合以下条件,销售人应拒绝该销户申请: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 金份额;无交易申请或无未确认的申请;该账户对应的基金账户未被冻结。 第20条 注册登记人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申请,应检验当日投资者基金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 件: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或无未确认的申请或无未到账权益; 该账户未被冻结等。 第21条 销售人在受理投资者基金账户的销户申请时,应核验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 投资者提供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注册登记人所记录的基金 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销售人应当先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第22条 投资者在多个销售人交易时,注册登记人负责将销户
16、信息发送到其相关的各销售 人。 第23条 投资者办理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 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人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第五章 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第24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在该销售人增开基金交易账户的申请从而使投资者实 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基金交易账户,即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个销售人或 销售人网点进行交易委托。销售人应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 者提供已经开立的基金账号。 第25条 销售人须把增加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身 份证件(证件类型、证件号
17、码)和基金账号判断该投资者是否已开设过基金 账户,若否,则拒绝增加基金交易账户。 第26条 销售人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 件:通过该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当日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 提出任何业务申请;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基金账户 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第27条 销售人须把撤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人。 第六章 冻结与解冻 第28条 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办理的基 金账户冻结与解冻只包括司法、行政冻结与解冻(以上统称有权部门冻结/解冻), 基金份额
18、的冻结与解冻只包括有权部门冻结/解冻。 第29条 有权部门冻结与解冻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机关或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有权部门冻结/解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相关法律规定和法 定程序提起申请。 第30条 的注册登记人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人合法授权的销售人网点可 以受理冻结/解冻,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有权部门冻结/解冻业 务时,应要求该有权部门出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或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书面行政决定,还应要求其经办人出示介绍信、执行公务 证和工作证等。根据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网点的合理判断,如认为相关资料在真 实
19、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其有权拒绝该冻结/解冻 申请。 第31条 有权部门冻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注册登记人和销售人对于有 权部门冻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基金分 红以外的基金交易。 第32条 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申请可在销售人和注册登记人处受理,销售人以注册登记人 的系统确认数据为准。若在销售人处受理,则 T 日受理并通过传真件上传申请数 据给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人 T 日确认申请是否成功。 第33条 在销售人处受理的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销售人网点应该保存申请文件的原件。 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复
20、印件。 第34条 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申请人在本机构提出冻结业务的解冻申请,并对相关 文件进行检验。 第35条 对于同一基金账户或份额,若当事人 T 日同时提交冻结/解冻和一般交易申请,注 册登记人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申请;若是基金账户或份额冻结,则拒绝一般交 易申请。 第七章 认购 第36条 销售人应在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发行期限和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并须核验投资者按照销售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的认购以书面 委托或其他经过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37条 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可采用“总额控制、先到先得”、 “全额预缴、比例
21、配售”等发行方案;基金发行可以设立目标募集规模,也可不 设立目标募集规模。 第38条 基金单位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认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内扣法,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第39条 认购费率可随认购金额增加而减小。 第40条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第41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进行
22、规定,具体规定(如有)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设置单 个投资者累计最高认购金额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超过设置的最高认购金 额,该投资者超过认购部分不予确认。 第42条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人受理,不可以撤消。 第43条 基金的认购费用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销售费用、注册登记费用等,具体内容以相 关规定为准。 第44条 在基金发行期间,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认购的申请,注册登记人 T+1 日对投资 者认购申请进行确认,销售网点 T+2 日为投资者打印认购确认书(发行期间基金 尚未成立,不含认购份额)。投资者认购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以该基金合同生 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3、 第八章 基金合同生效 第45条 开放式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销售额超过 2 亿元 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该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第46条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 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投资者。 第47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24、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九章 申购 第48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载明。 第49条 申购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销售人约定。 第50条 基金的申购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51条 注册登记人对投资者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按单笔申 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乘以该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要求及申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有) 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
25、明。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申购费率。 第52条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未知价”原则、“金额申购”方式,以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内扣法,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第53条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延迟期间暂停交易。 第5
26、4条 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申购有效申请日期为 T 日,注册登记人于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投资者于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第55条 对申购不成功的资金,注册登记人、销售人应及时全额退还给投资者,但不计利 息。 第56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进行规定,投资者已在任一销售人 处有成功认购基金的记录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可以对投资者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进行规定。 第57条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现定为 15:00)撤销。 第58条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对单
27、个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有规定的,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规 定的最高限额,对申购超过部分可以不予确认。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单个投资者 最高持有份额的规定。 第59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60条 发生
28、上述情形时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 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61条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十章 定期定额 第62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销售人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29、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时定额申购费率 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 第63条 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必须事先开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人规定。 第64条 投资者到销售人网点柜面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 销售人的规定。 第65条 由投资者遵循销售人的规定并与销售人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第66条 若投资者在与销售人约定的扣款日前和扣款日当日申请办理本业务,则首次扣款 日为当月;若投资者在与销售人约定的扣款日后申请办理本业务,则首次扣款日 为次月。 第67条 销售
30、人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 基金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交易日; 第68条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 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第69条 投资者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申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人网点 柜面申请撤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人的规定。 第十一章 后收费业务 第70条 后端认(申)购费模式是指投资者在认(申)购时不用支付认(申)购费,而在 赎回时支付。
31、基金份额持有年限越长,认(申)购费率就越低,直至为零。 第71条 赎回时,以成本价为基准计算后收费费用。 第72条 赎回时后端认(申)购费、赎回费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认(申)购费= 赎回份额 ×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申) 购费费率 赎回费 = 赎回份额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 后端认(申)购费 - 赎回 费 第73条 单个基金后端认(申)购费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或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74条 依照两种收费模式认(申)购的基金份额,
32、投资者可以分别选择分红方式。 第十二章 赎回 第75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载明。 第76条 赎回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销售人约定。 第77条 基金的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78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赎回自己所持有的、指定交易账户的可用基金份额的申请。 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 低持有基金份额要求和赎回费率进行规定。如投资者赎回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 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销售人应要
33、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赎回费率。 第79条 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份额赎回”方式,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 易。 公式如下: 赎回费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第80条 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最早购买的基金份额最先赎回。 第81条 销售人在 T 日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后,在销售系统内冻结可用余额;注册登记人 于 T+1 日为投资者确认赎回申请并撤销权益登记记录,
34、投资者于 T+2 日起可查询 赎回申请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人将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在 T+7 日划入投 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 第82条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基金转换转出视同赎回。 第83条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现定为 15:00)撤销。 第84条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只能在原办理购买的销售人(网点)处申请赎回,如欲在其他 销售人(网点)申请赎回,须先办理转托管。 第85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5、三)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且基金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因该等事项的出现需要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86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暂停赎回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两周在指定 媒体上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第87条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36、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第88条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第89条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 交易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第90条 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 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一)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
37、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二)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第91条
38、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具体处理方法。 第92条 当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第93条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基金分红 第94条 基金收益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每个交易账号下的每只基 金,注册登记人只能接受投资者选择其中一种分红方式;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 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第95条 分红
39、权益登记日为 R 日,除息日为 R+1 日,发放日为 R+2 日,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收益发放日(R+2 日)的净值。权 益登记日和除息日间不停止交易。 第96条 收益发放办法: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 R+2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 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于 R+3 日计入其基金账 户中,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可以查询、赎回的起始日为 R+4 日。 第97条 收益分配对象为注册登记人在对 R 日申请进行确认后,登记在册的基金全体持有 人,因此在权益登记日(R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享有收益分配权,在权益登记日 赎回的基金份
40、额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第98条 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默认的基金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在开户时选择 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分红方式适用于该基金账户下的所有基金。之后投资 者若要修改基金分红方式时,不能通过修改基金账户资料进行修改,只能通过提 交更改基金份额分红方式申请的方式进行修改。 第99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含权益登记日)更改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 更改基金分红方式应在最晚不迟于权益登记日前(含权益登记日)提交申请并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更改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第十四章 转托管 第100条 投资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人之间
41、的转托管。 第101条 投资者转托管的基金单位数量不得超过转出销售人托管的基金可用余额,如申请 转出份额超出可用余额,则此笔交易申请无效。转托管后若投资者在转出销售人 托管的基金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销售人应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转托管。 第102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投资者需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 在原销售人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基金单位将在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转入持有人 指定的销售人。 第103条 销售人在受理投资者转托管申请后,在接受到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之前,投资者转 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销售人不受理投资者对该部分基金份额提交的相 关业务申请。 第1
42、04条 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一个销售人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 第105条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需按照销售人的要求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第十五章 基金转换 第106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直接自由转换到 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 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107条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人处办理基金转 换。 第108条 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 第109条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 收费基金转
43、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第110条 每次基金转换,将以转出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基金转换费。 第111条 对于本公司管理的前端收费基金,在进行基金转换时,除每次收取基金转换手续 费用外,当发生转换的目标基金的认(申)购费率高于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的最 高认(申)购费率而存在差额费率(补差费率)时,应在转换时补齐,补齐的费 用称为补差费。 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根据认购费率补差;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根据申购费率补差。 第112条 对于本公司管理的后端收费基金,在进行基金转换时,只收取基金转换手续费用; 在赎回基金份额时,以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最高后端认(申
44、购费率的基金为基 准计算后端认(申)购费用。 第113条 对于前端和后端收费基金,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都以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最高赎 回费率的基金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用。 第114条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其初始持有基金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115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为: 前端收费基金: 转换金额 = 转出份额 × 申请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 = 转换金额 × 转换费率 补差费 = 转换金额 × 补差费率 转入份额 =(转换金额 - 转换费 - 补差费)/ 申请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 后端收费基金:
45、转换金额 = 转出份额 × 申请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 = 转换金额 × 转换费率 转入份额 =(转换金额 - 转换费)/ 申请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第116条 前端收费基金红利转投资的基金份额在进行基金转换时,只收取转换手续费用,不 收取补差费;在赎回基金份额时,以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最高赎回费率的基金为基 准计算赎回费用,持有期限从红利转投资的基金份额注册日起连续计算。 第117条 后端收费基金红利转投资的基金份额在进行基金转换时,只收取转换手续费用;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后端
46、认(申)购费用,以曾转换基金品种当中最高赎回费 率的基金为基准收取赎回费用,持有期限从红利转投资的基金份额注册日起连续计 算。 第118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及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 基金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者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余额,销售人应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转换。 第119条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第120条 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认(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 换。 第121条 基金转换业务与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优先级等同。 第十六章 查询 第122条 注
47、册登记人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发布要求,编制相关基金业务信息,包括每日基 金份额净值、巨额赎回公告或通知、暂停或恢复交易通知、分红信息、投资者对 账单、临时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通过函寄中心及与销售人连接的信息发布系统 对外发布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123条 注册登记人须在 T+1 日 8:30 以前将 T 日基金份额净值送达销售人,销售人 T+1 日 9:30 前对投资者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124条 本公司的客服中心每季度给有交易发生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和基金相关信息资 料。 第125条 销售人的网点柜台、电话中心、网上交易中心应为投资者提供查询交易相关信息 和基金公共信息的服
48、务。如有业务申请确认,销售人应按投资者要求打印业务确 认单。 第126条 对于国家有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的查询,在提供相关 资料后,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受理。 第127条 两年以上的历史交易查询,注册登记人可直接予以受理。 第128条 投资者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销售人可告知投资者申请直接向注册登记人查询, 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人结果为准。 第十七章 非交易过户 第129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注册登记人将某一基 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法律文
49、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第130条 非交易过户在注册登记人处受理。 第131条 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基金账户的,应当先办理 开户业务。 第132条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非交易过户手续费。 第133条 个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继承公证书; (二)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0、 (三) 被继承人生前开立的基金账户凭证; (四) 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基金账户凭证; (五) 填妥的申请表。 第134条 个人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捐赠公证书; (二) 捐赠方的身份证明原件; (三) 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凭证; (五) 填妥的申请表。 第135条 机构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捐赠公证书; (二) 捐赠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