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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doc

1、 Abstract The journalist opinion supervise the judicial is a sign of judicial democracy and justice of a country. But how to make a good deal with supervision of journalist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is a difficult work. Supervision of journalist opinion is two-edged

2、 which not only can promote the jurisdiction justness but also damage the independence of jurisdiction. It is urgent to keep balance between them. The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relations mentioned above; analyze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a supervision of journalist opinion and judiciary,and then put

3、forward a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systems between supervision of journalist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Key words: Supervision of Journalist Opinion; Judicial justice; Supervision mechanism 试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随着新闻舆论事业的不断发展,有关司法案件的新闻舆论不断增多,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在曝光司法腐败、完善司法漏

4、洞方面所作的贡献更是有目共睹。然而在新闻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现象引起我们的注意。如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了过分的干预,造成司法的不公正等等。如何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保证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地发挥作用,这对于我国的新闻舆论的发展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 一、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必要性 (一)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与媒体虽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业,但两者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普遍化的社会权利,自身能够起着对国家权利的制约与平衡作用。联系我国当前实际的状况,新闻舆论监督对我们实现司法公正无疑

5、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李承运.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J].今日中国论坛,2007(08):57. 在日常生活中,新闻媒体对法院所审理案件所进行的采访和报道,实际上就是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同时,相对于司法内部的事后监督,新闻舆论监督采用同步或事前监督的方法,不仅能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而且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对公正司法的信任。另外,新闻舆论监督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是司法不公的一种救济手段。如在司法不公的情况下,新闻媒体通过对法院不公正的判决予以曝光,借助在社会上形成谴责司法不公的强大舆论

6、压力,促使司法机关在最快的时间内纠正错误判决,使得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济,从而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二)司法公正需要新闻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的实现,除了需要司法体制内部监督,还需要外部的监督。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就是以外在的力量去帮助和促使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途径。事实上,司法监督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权力意志是通过司法来体现的,是国家机器的具体运作体现,从对象上看,其不仅仅是公检法等司法职能部门,还包括各个部门法规的司法者。因此,司法的公平和合理性是一个国家健康发

7、展、安定团结的前提条件,也是执政党在政治上是否昌明的体现。因而,新闻工作者作为民众观察了解社会的眼,必须要关注司法的状况,通过司法监督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合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赵中颉.法制新闻与新闻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6. 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自孙志刚的遭遇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从收容制度的废除到《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不过四个月的时间。新闻媒体的迅速报道与对案件的监督,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以及立法者对完善法制的思考,从而使得救助法得以实施,这无疑对于完善司法体系和促进司法公正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新闻舆

8、论的监督,司法公正需要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在新闻舆论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监督意识逐渐增强。他们希望通过新闻舆论监督这双“眼睛”,去发现社会上的各种不公,去改变这些不和谐的现象。而司法活动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自然不在话下。但是,当我国的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到司法监督的活动中时,却由于缺乏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规,使得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导致了两者之间的摩擦不断。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表现 1.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报道司法审判的过程中

9、有时不够客观,新闻工作者容易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想当然的认定事实,判断案情,在案件未审结时对案件先入为主做出定论,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新闻舆论压力,最终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妨碍了司法的公正的实现。 “许霆案”可以说是完整的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是如何妨碍司法公正的。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4月21日,许霆到广州商业银行的一台ATM机取款,取款过程中ATM机发生故障,他本想取100元,结果这台ATM出钞1000元,并且只在账户上扣除了一元。许霆利用ATM机的故障先后取款17.5万元后潜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落网;同年11月20日,广州中级

10、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院将案件做出发回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同年3月31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届时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改变。从这样一个简单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许霆的刑期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经历了一个巨大的跨越。但是为何同样的事实与证据,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一审与重审的结果却如此大相径庭?事实上,许霆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由新闻媒体传出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治日报、新京报、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相继对

11、案件进行了报道,进而引发了人们对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是否适当的广泛讨论。南方周末等媒体在网站中设置了专栏供网友就案件进行探讨,网易、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在站内设置了投票,众多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也纷纷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王斌.冲突与平衡:中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以许霆案为个案的分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8(07):86. 笔者认为在许霆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一审判决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新闻舆论对案件的相关报道给许霆案的改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可以想象,法官不是与外界完全隔绝的人,他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到来自社会的各种信息,面对新闻媒体对许霆案件的热炒以及通过新闻舆论表达出

12、来的众多“专家意见”,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广东省高级人们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看作是司法面对新闻舆论压力的一项缓兵之计,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更是反映了新闻舆论监督对案件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发生冲突时的表现,也可看到那隐藏在新闻舆论监督下的巨大力量。谭世贵教授也曾经指出:“在我们生活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过某些权威媒体具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后,就己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而在此过程中,其他权力也随之冠冕堂皇地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肆意地进行侵犯,这实质上

13、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这一法治原则的粗暴践踏。” 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9. 2.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排斥 司法本身是具有独立性的,这种独立性往往会排斥法外因素的干扰,这就与新闻舆论监督的本身所具有的公开性产生矛盾。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新闻舆论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新闻舆论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想方设法阻挠舆论监督的,却不乏见。如在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

14、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依据这份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的六家报社的六名记者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此事不仅引起了媒体和受众的议论和反感,也遭到了一些法学专家的批评,认为是典型的司法充当了打压新闻舆论的帮凶。李荣信.在冲突中寻找契合—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合理构建[D].苏州:苏州大学,2008:16. 最高院副院长景汉朝同志也提到过,有些法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对于新闻媒体的采访态度冷淡,有意回避,甚至提出“防火防盗防记者”。对于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往往又简

15、单处理,甚至惊慌失措,造成了更大的社会不当影响。这些不正确的观念和做法,不但错失了利用媒体澄清事实、宣传法院的良好机遇,也阻碍了正常的舆论监督,不利于形成积极良好的司法外部环境。景汉朝.从大局出发正确把握传媒与司法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09-10-13(5). 很显然,这些应付监督、排斥监督、拒绝监督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规定背道而驰,他们忽略了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身份,忘记了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 1.新闻工作者不够自律 从上面所提到的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出,新闻舆论监督的

16、威力不仅仅是来自新闻报道本身,更多的是来自新闻舆论背后的民众声音和力量。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人民负责,客观公正地介入监督事件。然而有些新闻舆论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监督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另外,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

17、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景汉朝.从大局出发正确把握传媒与司法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09-10-13(5). 虽然早在1991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在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和中国记协的全国性调查以及2003年对广东新闻从业者进行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它的存在,而且过半数的新闻从业者认为该准则对他们的职业指导和约束作用很有限。周俊.试析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J].国际新闻界,国际新闻界,2008(8):17. 因此,我国亟需的并不是仅仅停

18、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而是一个健全而有效的新闻舆论自律机制,去减少其与司法活动所产生的冲突。 2.缺乏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存在困境,主要表现在国家没有统一的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但这些对舆论监督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导致了记者和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宪法》中没有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层面的定义,没有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使范围,没有明确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滥用舆论监督权利后的制裁措施,也没有

19、规定妨碍舆论监督权利行使的制裁措施和救济措施。没有法律的保障,新闻舆论难以很好地发挥对政治、经济和生活作用。法制的不完善,缺乏评判是非的标准,导致了新闻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与滥用的新闻舆论监督如何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新闻媒体正当的采访报道权。如何健全新闻舆论监督法制,既保证新闻媒体的正当的舆论监督职能又防止其滥用权利,是一个函待解决的问题。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83. 3.司法抗干扰能力薄弱 客观地说,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法院以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抗干扰能力是比较

20、弱的。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司法体制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其二是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我国法条中明确规定,人大和人民检察院有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现实的情况下这些司法体制的内部监督并没有达到立法者当初的立法目的。如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一种事前监督或审前监督,并不是司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即使有时候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主体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但由于法官不是当庭进行裁判,或者检察机关并没有参与到审判委员会的裁决研究中,那么实质上检察机关所起到的监督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与此同时,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在遇到强大的新闻舆论压力时,并不存在美国法院中的审判人员隔离制的保护,更多的是

21、孤军奋战。素质好的法官,在面对新闻媒体不断地对案件进行谴责和抨击时,能够顶住压力,严格遵循法律来判案;素质不够好的法官,或许就被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裁判取代了法律的理性分析,对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司法抗干扰能力薄弱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国外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经验及借鉴 英国和美国是全球新闻业最发达的两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相当丰富的经验。研究和借鉴两国处理新闻舆论与司法关系的方法,将对我国如何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关系起到较好的启示作用。 (一)英国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

22、的经验及借鉴 在英国,为了防止新闻舆论监督干扰司法公正,主要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一是新闻申诉委员会;二是以藐视法庭罪治罪。 新闻申诉委员会是当前英国的新闻自律机构,他们主要使用的是一套由高级报社编辑组成的委员会编制的职业规范来进行运作。该职业规范包含一系列指导编辑和记者行为基本原则。如公众如果认为一家报纸对他们做出的报道违反了新闻执业规范原则,他们有权向新闻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尽管新闻控诉委员会无权对控诉者进行经济补偿,也没有权利阻止违法资料的发表,其惟一的制裁措施是公开其裁决,对相关违反行为予以曝光。当某一出版社行为违反了规范的条款时,委员会有责任以适合的突出方式对相关裁决予以完全的公布

23、相关裁决被刊发在新闻控诉委员会的网站和季度公告牌上,而公开相关编辑不利的裁决也将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周文译.媒体法[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455. 虽然我国在一些地方设置了新闻的自律体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很难发挥到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一个新闻自律机构,这对于规范媒体新闻监督的行为,促进新闻媒体的自律性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其次,英国是对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控制得比较严的国家,为了防止陪审员和法官就其正在审理或即将审理的案件受到新闻舆论的影响,其设立了藐视法庭罪。举一个例子:一个众所周知的名人被指控持有A类毒品。其案件的审判将在六

24、个月后进行。现在,一家发行量很大的全国性报纸以独家报道的方式对该名人的生活方式予以公开,相关报道中包含有该名人经常性滥用毒品的具体的描述。试想该案件陪审团中来自公众的陪审员可能因为他们以前读过相关文章,而非因为庭审中所展示的证据而对该案件的审理发生了观念上的动摇。如果是这样,相关审判通常会被延缓,相关文章发表者可能就被宣判犯有藐视法庭罪。[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周文译.媒体法[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30. 当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英国的法院都不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或者轻易地以藐视法庭罪来排斥新闻舆论的监督,只有当新闻的相关舆论报道使得陪审员或法官对案件审理产生左右的时候,才

25、会出现以藐视法庭罪治罪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司法起到的是发现社会问题,监督司法机构在司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行为,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但是反之,如果新闻舆论做出了任何影响司法公正的言论和行动,也都应该受到惩罚。在这方面,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干扰司法公正的惩罚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都不完善。所以,英国这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美国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经验及借鉴 美国是世界上对新闻舆论监督设置了最多限制的国家,由于新闻媒体过度报道给司法独立带来了严重干扰,所以随之而来的便是对媒体报道的各种限制,司法界设置多种措施排除新闻报道潜在的不利影响,如延期审理

26、案件直到有偏见的危险消除、更换审判地点、筛选陪审员,确保没有受舆论影响的人进入陪审团、隔离陪审员,避免其接受新闻信息等。同时,美国也设立了藐视法庭罪,但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于新闻媒体。法院还提出了一个判断是否构成藐视法庭罪的标准,即有关议论对司法公正构成“明显和即刻的危险”——是否有极大可能立刻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不符合这个标准就不构成违法,即基于“明显和即刻的危险”的标准,对于新闻媒体尚待审理、正在审理或已经审理的案件的评论或报道,不再以藐视法庭罪提出检控。转引:陈弘毅.从英、美、加的一些重要判例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载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7、2001:163.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界逐渐认识到这些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开始放松对媒体的限制,强调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传媒。目前在美国,已经有24个州的法官、律师和新闻媒体在探索解决新闻与司法冲突的问题上,取得了积极的成功。他们通常协商出一份关于解决此类问题的指导原则,以建议的形式,分别向法官和记者发出。对法官的建议内容通常是,关于案件的特定信息,可以在不影响审判进程的情况下予以报道。对记者的建议内容通常是,在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并非有用和重要的情况下,对案件特定信息的报道可能损害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或者哪些细节可以报道,哪些不能报道。宋素红,罗斌.美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走向[J].国际

28、新闻界,2004(4):37. 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也可设立相关的对外部门加强新闻媒体的交流,在新闻舆论可能会干扰司法公正的时候,新闻媒体可以主动与该对外部门联系,协商该案件特定信息何时在不影响审判的情况下报道。或者对于案件特定信息的报道可能损害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或者哪些细节可以报道,哪些不能报道。这样由冲突走向合作的关系,不但减少两者的冲突,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而且也减少了司法过程中的障碍,对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合理构建 (一)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化建设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对新闻工

29、作者的素质要求很高。新闻工作者必须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了解和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个人品质。如果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这样就会在误导公众的同时削弱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达不到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化建设将有利于司法工作的进行,提高司法监督的质量。 那么如何提高新闻工作者监督司法工作的水平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新闻工作者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在对司法工作进行相关的新闻舆论报道时,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对法制新闻的报道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同时,还应该配

30、备专门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司法活动的监督进行把关,以便于同司法机关沟通配合,避免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新闻工作者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第二,新闻工作者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要从“党和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结合点来寻找新闻舆论监督的突破口,把曝光批评的必要性和解决问题的可行性通盘考虑,多做一些揭露问题和改进工作同步进行的监督报道,确保实现帮忙而不添乱,通过监督及时化解社会公众中的不良情绪,将他们引导到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中来,从而达到新的团结,建设更高层

31、次的和谐。丁文龙.正确认识与有效发挥舆论监督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N].中华新闻报,2009-08-21(B3). 第三,新闻媒体的报道要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该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清醒的头脑去客观地对案件进行报道和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避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 (二)尽快制定和完善中国新闻立法 法理学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在文明的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手段。定分止争,禁止暴力,为社会生活提供一种有序的环境,是法律的首要功能。新闻法的意义不但在于它能为新闻媒体提供一种有序的环境,而且它还能促使新闻舆论的自律体系的形成。新闻媒体行业的自律是媒体谋求自身发展

32、空间,争取社会认同的必要措施。新闻法不仅仅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限制,更是为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近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新闻立法的滞后,新闻舆论监督没能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保护。如果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新闻舆论监督有法可依,对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会大有好处。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权限范围,保障了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行政权力等舆论监督的非法干预和压制。另一方面,我们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必须予以限制,确保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防止新闻媒体滥用监督权,影响

33、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新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是我国必须尽快完成的一项历史性任务。 《新闻法》的制定应当注重保护与防范之间的平衡,明确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既要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又要防止新闻监督权的滥用;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使范围以及规定妨碍新闻舆论监督权利行使的救济措施等等。此外,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在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法律制度的移植,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适合我国新闻媒体与司法现状的相关法律制度。 (三)正确处理与新闻舆论的关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

34、体的舆论监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法院或司法机关都能很好的贯彻实施该项规定,司法机关想法设法阻挠舆论监督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因此,司法机关应树立起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的观念。笔者认为,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应努力加强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提高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处理新闻舆论与司法相冲突的问题过程中要多进行思路的转换,不能对新闻媒体的评论一味排斥,甚至非法限制媒体的正当权益,而应该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的采访和舆论报道来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正确处理好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其次,司法机关还应加强与社会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沟通,通过各种途径让

35、他们了解司法工作的规律和司法工作的现状以及司法工作者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承担的压力,以缓和新闻舆论监督所产生的影响。 (四)完善与新闻舆论的沟通渠道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一直摩擦不断,在于两者之间没有达成共识。鉴于此,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加强与新闻舆论之间交流,完善与新闻舆论的沟通渠道。首先,司法机关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舆论监督提供一个通畅的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各类重大、典型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及时地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并同时就有关法律问题、背景情况进行相关说明、解释,方便新闻舆论监督,避免新闻舆论对人们的误导。朱汉.从“彭宇案”看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

36、系[J].法制与经济,2009(4):91. 其次,司法机关还可以设立相关的对外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当新闻报道可能会给司法公正带来干扰时,共同协商该案件特定信息何时在不影响审判的情况下报道。或者对于案件特定信息的报道可能损害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或者哪些细节可以报道,哪些不能报道。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舆论之间的交流;另一方面,在健全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增强了司法本身的抗干扰能力,促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1 一、项目概况 1 二、项目所在区域简介 1 三、报告编制依据 2 四、编制内

37、容 3 五、简要结论 3 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5 一、项目建设背景 5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5 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需求分析 8 第四章 建设内容及规模 9 一、建设内容 9 二、建设规模 9 第五章 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0 一、项目选址 10 二、什邡市概况 10 三、建设条件 11 第六章 项目建设规划和工程方案设计 15 一、项目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建目标 15 二、项目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6 三、工程方案设计原则 16 四、总平面布局 17 五、建筑设计 17 六、结构设计 19 七、电气设计 21 八、给

38、排水设计 21 九、通风及空调系统 22 十、建筑装修和防护 23 第七章 节能方案 25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25 二、主要节能措施 25 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消防设计 28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 28 二、营运期环境保护 28 三、消防设计 30 第九章、安全文明施工 33 第十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36 一、什邡市卫生项目灾后重建项目领导机构 36 二、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机构 38 三、人力资源配置 39 第十一章 项目招投标及进度计划 40 一、招标方案 40 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40 第十二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42 一、投资估算范围 42 二、投资估算依据 42 三、编制说明 42 四、估算结果 43 五、资金筹措 45 第十三章 社会效益评价 46 一、项目对本地区社会影响分析 46 二、项目与本地区互适性分析 46 三、社会风险分析 48 第十四章 结论和建议 49 一、结论 49 二、建议 4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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