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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939—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docx

1、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业

2、绩进步,以下为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全部内容。 1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2006—05-26发布 2006—07-26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

4、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5、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水杨酸

6、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7、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

8、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苏政复[2003]29号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指以石化基础原材料为加工对象的延伸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生物化工及精细化工等行业。 3。2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i

9、ndustri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指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10、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1要求.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1、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mg/L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mg/L 4 六价铬 0.5 mg/L 5 总砷 0.5 mg/L 6 总铅 1。0 mg/L 7 总镍 1。0 mg/L 8 总铍 0。005 mg/L 9 总铬 1.5 mg/L 10 苯并(a)芘 0.00003 mg/L 11 总银 0.5 mg/L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

12、标准表2要求。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指标)最高允许排放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无量纲) 6~9 2 色度 一切排污单位 (稀释倍数) 50 80 3 悬浮物 (SS)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60 kg/t 0.6 中小型 mg/L 80 kg/t 4。0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30 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70 150 其他排污单位,mg/L 70 150 4 五日生化需氧

13、量 (BOD5)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20 30 化 学 肥 料,mg/L 20 30 无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有机化工原料,mg/L 20 30 农 药,mg/L 20 30 高分子聚合物,mg/L 20 3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20 3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20 30 5 化学需氧量 (COD)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60 120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100 kg/t 1.0 中小型 mg/L 120

14、kg/t 6.0 其它排污单位,mg/L 80 120 无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有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农 药,mg/L 100 120 高分子聚合物,mg/L 80 12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80 12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80 100           表2(续) 6 石油类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5 kg/t 0。05 中小型 mg/L 5 kg/t 0。25 其他排污单位 mg/L 5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15、 5 10 7 挥发酚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1 kg/t 0.001 中小型 mg/L 0.1 kg/t 0.0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8 总氰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2 kg/t 0.002 中小型 mg/L 1.0 kg/t 0.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其他排污单位,mg/L 0.5 9 硫化物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0。50 kg/t 0.005 中小型 mg/L 0。5

16、0 kg/t 0.0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1。0 10 氨氮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mg/L 15 30 化学肥料 合成氨工业 大型 mg/L 40 kg/t 0.4 中小型 mg/L 60 kg/t 3。0 其它排污单位,mg/L 15 25             表2(续) 10 氨氮 无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有机化工原料,mg/L 15 25 农 药,mg/L 15 25 高分子聚合物,mg/L 15 25 精细化工及其

17、它,mg/L 15 25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15 25 11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mg/L 10 10 12 磷酸盐(以P计)(总磷)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0.5 1。0 化学肥料 磷铵和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工业,mg/L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mg/L 0。5 1。0 无机化工原料,mg/L 0.5 1.0 有机化工原料,mg/L 0.5 1.0 农 药,mg/L 0.5 1。0 高分子聚合物,mg/L 0。5 1。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0.5 1。0 集

18、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mg/L 0.5 1.0 注: kg/t为每生产1吨氨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4。2。2 化学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3。3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

19、物排放口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 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

20、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3 分析方法 序号1 项 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总汞 原子荧光法a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

21、485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9 苯并(α)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10 总铍 活性碳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HJ/T58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 12 总α放射线 物理法b 13 总β放射线 物理法b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

22、接种法 GB/T7488 18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 20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比林分光光法 GB/T7490 21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7486 22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23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8 2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1 2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b《环境

23、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6。3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A1)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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