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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doc

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基顿法官对合理期待原那么做出了系统的阐释。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法院接受了合理期待原那么,并将其做为保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有力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益思潮,表达了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合理期待原那么是法院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所采用的最新原那么,该原那么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1]在保险业开展的初期,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对平等

2、的谈判力量。例如早期的劳合社保险,保险人在劳合社咖啡店寻找投保人,兜售保险,双方谈判的时间充足,同时因为交易类型简单,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容易有清晰的了解。[2]但时至今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开展,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千变万化,其每天签订的保险合同数以万计,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不得不进行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的处理,保险合同成为格式合同是保险业开展的必然选择。作为格式合同的保险合同简化了合同订立的程序,适应了保险合同当事人进行频繁的、重复性交易的需要,节省了交易本钱。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方的意图。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

3、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又促成了保险合同术语的专业化,而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对保险人极为有利。所以,当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存在差距时,应遵循“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那么,按照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来处理。下文中,笔者将对合理期待原那么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希望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合理期待原那么的开展进程   合理期待原那么的产生背后存在着丰厚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积淀。早在1925年,20世纪最伟大的合同法学者之一,Karl Llewellyn教授认为法院在阅读标准合同的时候

4、应当深入分析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希望合同中究竟包含什么内容。并举保险合同作为例子来印证他的观点。Karl教授认为,投保人在购置保险合同后有权得到其所期待的保护,这是不应过多考虑保险单的除外规定。[3]另一位合同法巨匠Friedrich Kessler在其1943年发表的论文“附合合同——关于合同自由的一些思考〞中也发表了相同的见解。他认为,法院在处理标准保险合同时,必须决定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通过购置保险人的提供的效劳究竟期待获得什么样的保障,这种合理期待究竟应当到达何种保障程度也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4]   事实上,尽管合理期待原那么在早期的一些保险案例中也出现过,但是

5、直到1961年新泽西州法院对Kievit v. Loyal Protec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一案的审理中,才引起广泛的注意。在该案中,被保险人购置了意外伤害保险单,该保单的承保范围是由于意外事故直接、独立的对身体造成伤害,但是将由于疾病原因直接或间接对人身造成的损害排除在外。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残疾局部原因在于其患上了帕金森氏综合症,在其患病的同时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身体伤残。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伤残应当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因为当消费者购置保险后,他们可以合同的期待得到广泛的保护,这种期待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5]   最早对“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

6、〞原那么做出系统阐释的,是美国的基顿法官。1970年,基顿法官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具有前瞻性的论文——?在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基顿法官认为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案件,但是可以用两条原那么解释上述案件:〔1〕在保险交易中,保险人不能获得任何不合理的利益;〔2〕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上述期待与保单的明示规定相违背。[6]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合同条款之外的其他规定那里获得合理期待,这种合理期待可以推翻任何合同条款,无论上述条款如何清晰。[7] —985.〕由于合理期待原那么得到了像基顿法官这样著名学者的支持,该原那么的开

7、展非常迅速。虽然不是在所有的法院中,但至少是在大多数法院中,合理期待原那么成为法官在解释保险合同时的根本原那么。但是与此同时,法院对该原那么的认可引发了持久的论战,即合理期待原那么的适用究竟应当延伸到何种程度,特别是当被保险人的期待与保险合同的明示规定相反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8]尽管这种争论并没有阻止合理期待原那么的进一步开展,但它促使一些法院放弃了基顿法官的理论。一些法院完全拒绝适用该理论,另一些法院在接受与拒绝之间徘徊不定。另外的一些法院那么在适用该原那么的时候增加了许多的限制,以防止对该原那么适用的过分扩张。[9]   二、对合理期待原那么的评判   〔一〕批判的观点   合理期

8、待原那么一经产生,在法学界和保险业界就产生了巨大的震动,与其他新生的思潮或制度一样,合理期待原那么在得到赞扬的同时也遭受了许多的批评与质疑,批判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合理期待原那么的适用使保险案件的裁判呈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各州的司法判决出现冲突,从而增加了保险本钱,并拖延了索赔争议的解决。合理期待原那么得到了许多法院的认同,例如,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爱荷华州、蒙大纳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泽西州等州的法院都采纳了合理期待原那么作为解释保险合同的工具。但与此同时,还有许多其它州的法院并未采纳合理期待原那么,这样就造成了各州司法判决的冲突。

9、[10]此外,由于法院对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保护,刺激了美国保险业者做出了强烈的反响,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对索赔争议解决的拖延。   2.有学者认为,有些法院为了适用合理期待规那么,热衷于发现被保险人的内心期待。甚至出现这种现象,有的法官事先创造被保险人的“内心期待〞—1475.〕对这种现象,有批评者指出:与其说是“被保险人的期待〞,倒不如说是“法院的期待〞,一言以蔽之,合理期待原那么的适用实际上是没有丝毫掩盖的司法立法。[11]   3.合理期待原那么的适用忽略了商业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真正意图。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允许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即使上述承保范围是一个客观的投保人阅读保险合同时根本

10、不会期待得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求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即使保险合同的除外条款所使用的语言明确无误并且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除外条款。[12]对此状况,有学者批评:合理期待原那么旨在解决的问题并非真正的问题,施行该原那么对经济效率与合同自由以及确定性均有损伤。[13]   4.有学者认为,合理期待原那么的缺点在于它取决于合理这个概念,不管司法上用了多大的努力来寻找具理性的人,这个具理性的人还是可望而不可即。事实上公共汽车上的每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告诉我们,具理性的人根本不存在。法律只关心法定的责任,合同法只关心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关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

11、对方去做其没有法律义务去做的事的期望,不管这种期望是多么合理。[14]   〔二〕赞成的观点   虽然合理期待原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传统的合同法并因此招来了许多的批判,但该原那么最终还是得到了普遍的接受与肯定。赞成该原那么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合理期待原那么敦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批露更为真实、详细的保险信息,以利于被保险人在全面了解各种信息的根底上,去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有关承保范围的信息对合理期待原那么而言至关重要。保险人之所以要承当责任主要原因在于他要对被保险人所掌握的有关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准确的信息负责。从这种意义上讲,合理期待原那么的核心内容在于:如果被保险

12、人所掌握的有关承保范围的信息是不准确的,就应当让保险人承当相应的责任。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催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更为准确的信息从而建立一个更有效率的保险市场。在获得充分信息后,被保险人可以更好的估计承保范围的有关信息并选择最符合其意愿的那种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需要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市场中尚不存在,也可以刺激保险人提供符合被保险人期待的保险产品。[15]因此,关于承保范围的准确信息可能产生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相对完整的关于市场选择的信息可以提升经济效率,如果没有这些信息,消费者很难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另一方面,促进信息判断是支持和保障合同自由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被保险人充分了解缔约信息的根底上

13、才能谈得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真正自由。[16]   2.合理期待原那么通过允许法院透过当事人双方的正常交易让保险人对在保险合同中使被保险人产生合理期待的事项承当保险责任,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的。许多法院将保险人使被保险人对合同产生合理期待作为要求其承当保险责任的原因。在这些案件中,即使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明确无误的,法院也会暗中根据衡平原那么推翻上述条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交易观念。从许多角度看,衡平法的规定在合理期待原那么开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衡平禁反言原那么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奠定了衡平法上的根底。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虚假的陈述,而被保险人相信了他的虚假陈述信息,那么保

14、险人不能以真实信息为根底进行抗辩。在适用该原那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禁反言原那么并不需要行为人有欺诈的成心。只要行为人的虚假陈述具有主动性,即其行为或语言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那么虚假陈述本身就可以让行为人承当禁反言的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虚假陈述是消极的,不能使别人消除对其行为或语言的错误理解,那么禁反言原那么要求行为人的沉默行为是有过失的。[17]   3.合理期待原那么促进了危险的有效分散。保险是一种分散不同类型的危险承当者所面临的危险与遭受的损失的工具。法院对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支持进一步增强了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的功能。[18]从某种意义上说,合理期待原那么的出现进一步延伸了“深口袋〞〔

15、deep pocket〕理论,即在处理保险纠纷的时候,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判决,让拥有雄厚资金的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以分散社会风险,保护普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4.合理期待原那么是建立在经验主义的根底上的。这些合理期待可能产生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先前的交易或交易惯例。例如,在商业交易的场合,这些合理期待具有强制性,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这种合理期待的根底上的,即使这些期待并未通过书面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为了保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正常交易并维持双方之间的交易信任,在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适用合理期待原那么。[19]   三、合理期待原那么的具体适用   〔一〕合理

16、期待原那么的适用方式   法院在适用合理期待原那么的时候,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20]   第一种方式与传统的疑义利益解释原那么密切相关,疑义利益解释原那么是基顿法官在提出合理期待原那么时最初的根底之一。[21]当一个保险合同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时候,合同条款就存在着疑义。[22]在“反作者解释规那么〞下,合同中的模糊条款应当按照不利于条款拟定人的方式进行解释,因为条款拟定人本来可以防止使用含义模糊的条款,在上述两方当事人之间选择条款拟定人来承当不利后果是非常公平的。这种利益衡量的方法也被法院用作保护条款拟定人相对一方的合理期待。[23]一些法院采纳了这种做法。采纳这种做法的法院只

17、有在保险合同条款出现模糊时,才保护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在保险合同条款不存在疑义的情况下,这些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做出与合同条款相反的裁判,无论条款的规定是怎样的不公平。   第二种适用情形是保险人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即被保险人被保险合同条款所误导或者保险合同并未包含被保险人想要得到的承保范围。这种适用被称为合理期待原那么的“不合理利益〞—113〕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保险合同  本身在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疑义,但从一个典型的保险合同消费者看来,该合同实际上存在模糊之处。这种场合下,适用合理期待原那么的理由非常简单。与消费者相比,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磋商能力,因为它们掌握了有关承保危险的本质和发生概率的

18、重要信息,并且可以使用专业性的术语来定义上述危险或将其排除在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之外。此外,保险合同的定型化、标准化以及消费者对交易信息的缺乏和由此产生的对保险人的信赖都为该原那么的适用奠定了根底。   法院对合理期待原那么的第三种应用是为了防止执行合同条款,无论该条款如何明确。按照法院的观点,这种条款将会使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根本目标落空。[24]有学者将这种合理期待原那么的适用方法解释如下:按照基顿法官的理论,被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产生某种合理期待,这种期待可以推翻任何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无论上述条款是如何的清晰。由此看来,基顿法官的理论引导着保险法向一个新的领域前进,这与由保险

19、合同的内容决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传统理论完全不同。 —114〕   〔二〕合理期待原那么的适用情形   1.被保险人是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书面保险合同都是冗长、复杂的文件,如果没有专业的保险知识,被保险人很难读懂保险合同多数条款。尽管对法官而言,上述保险合同的条款可能并不模糊,但对于在保险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而言,其所具有的一般知识水平可能无法理解该条款,此时法院将会按照被保险人的客观的、合理的期待解释合同条款。[25]   2.为了促进保险单的销售,许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用语上动起了手脚,使用某些诱导性词汇。例如,保险人在保险单标题或先前的宣传介绍资料中以

20、某种名称介绍险种,标题名称先选用诸如“一切险〞、“综合险〞、“全险〞等概括性极强的普通词汇,但保险人实际提供的保险单中却通过特别设计假设干除外条款对该保险的承保范围作了较大幅度的限制,而被保险人依然按照险种标题名称的通常含义去理解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26]在这种情形下,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   3.大局部保险合同所采用的营销方式使得消费者在购置保险合同之前根本没有时机阅读保险条款。例如在人寿保险中,消费者只有在提交了投保单并支付首期保费,保险公司批准了投保险单并出具了保险单之后,才看到保险条款的。[27]从某种意义说,保险单这种特别的营销方式为合理期待原那么的适用奠定了根

21、底。   4.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使被保险人相信其所购置的保险合同中包含了其想要得到的承保范围,尽管保险合同的条款明确的将上述承保范围排除在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限制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条款因为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相反,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换句话说,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会得到法院的保护。   四、结语:启示与借鉴   从1970年基顿法官系统的提出合理期待原那么至今为止,已经经过了30多年的时间。在这30多年中,该原那么对普通法国家的保险纠纷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院接受了合理期待原那么,并将其作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有力工具。以英国

22、为例,英国法院长期以来对合理期待原那么所持的“谨慎而保守〞的态度,20世纪末已经开始悄悄地发生变化。在英国,处理保险合同的律师已经开始讨论保护当事人的期望。在爱尔兰,最高法院参照“多管闲事的旁观者〞—356〕大法官斯泰恩〔steyn〕在Youell v. Bland Welch & Co Ltd.一案中认为:贯穿于合同法的一个原那么是老实的人的合理期待应得到保护。这不是法律规那么或原那么。这是合同法的目的,过去是,现在是,一直是塑造我们的合同法的元素……—125〕与兴旺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处于开展的初期,对保险业的监管还存在许多缺陷和缺乏。保险人常常利用其制度性优越地位来谋取巨额利润。在强大

23、的保险人面前,缺少专业知识与缔约经验的消费者显得软弱可欺,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显得苍白无力。在这种情况下,“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益思潮,表达了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 陈百灵.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那么[J].法律适用,2004年,〔7〕:20. —12.   [3] Karl Llewellyn, The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Upon Economic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25, v.15, p665—673.   [4] Friedri

24、ch Kessler, Contracrs of Adhesion——636. —190. —975.   [7] Mark C. Robert.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reconsiderd, Connecticut Law Review, 1986, v.18, p.323-335.   [8] Stephen J. Ware , A Critique Of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Doctrin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463. —110.   [10] Roger C.

25、 Henderson, The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In Insurance Law After Two Decades, Ohio State Law Journal, 1990, v. 51, p.828—830.   [11] Abraham,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Choice Of Law In Insurance, Havard Law Review, 1981, v.93, p.109. —428. —316.   [14] Malcolm A. Clarke, 何美欢, 吴志攀等译.保险合同法

26、[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55.   [15] Alan Schwartz, Louis L. Wilde, Intervening In Markets on The Basis of Imperfect Information: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979, v. 127, p.630,638. —1172. —424. —374. —655.   [20] Thomas J. Rueter, Joshua H. Roberts, Pennsylvania—593. —820. —1052. —547. —829. —865. “合理期待原那么〞评析[J].法商研究,2004,〔3〕:123—12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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