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20.04KB ,
资源ID:2279726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27972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兼并法律法规24.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兼并法律法规24.doc

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

2、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条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

3、其业务规那么,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到达规定比例,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

4、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稳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第十条 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临时保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可转

5、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间,应当将其有权转换局部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方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前款义务人在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6、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当责任;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局部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   〔二〕 上市公司名称;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 持股变动方式;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者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履行信

7、息披露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六条 投资者预计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未做出公告的,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七条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每到达百分之五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自报告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后二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持有、

8、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持股变动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应当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自报告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后二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虽未到达百分之五,但导致其持有、控制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免于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条 因持股变动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9、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变动出现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规定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因行政划转导致持股变动出现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收到国有股权直接主管部门同意划转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法院裁决导致持股变动出现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份转让申请做出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10、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合法途径,股份控制人发生变化,导致持股变动出现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持股变动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持股变动需要再次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本次报告书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局部做出报告、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出现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免于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应当自完成变更

11、登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持股变动情况做出公告。   第二十七条 股份持有人为依法办理证券登记托管业务机构的,因办理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而持有股份时,免于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有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就有关过户事宜做出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持股变动做出公告后三十日内未完成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做出公告,并说明理由;在未完成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三十日再次做出公告。

12、   第三十条 已经公告持股变动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就该事实做出公告,无需停止买卖该公司股票和重新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的;   (二)一致行动人的成员发生变化;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做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有关持股变动情况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向有关股东进行查询,

13、有关股东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做出公告。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有关持股变动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方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那么进行处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业务规那么暂不予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主动改正

14、未能改正的,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那么进行处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业务规那么暂不予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因前款所述行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调查期间,信息披露人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向相关上市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那么--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