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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贴】最Heat的十个税务问答!.doc

1、 【收藏贴】最Heat的十个税务问答! 1请问通过讲座形式开展的教育服务,增值税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因此,您公司若为一般纳税人,通过讲座形式开展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2、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并交纳了车船税,请问发票应如何开具?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因此,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并交纳的车船税的相关信息应按上述规定填写在备注栏。 3请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只有4月30号前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新项目必须是一般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仅限于老项目,新项目同样可以适用。 4公司将部分办公区域出

4、租,一次性收取了半年租金,请问需一次性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分期分摊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您公司上述业务应一次性确认收入计缴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不动产租赁服务,请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

5、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的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向其他个人以外出租不动产外,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因家庭财产分割取得了房屋产权,请问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

6、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若您是因上述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屋产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7娱乐业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7、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娱乐业纳税人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8请问需在抵扣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

8、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您公司上述失控发票应经协查后确定能否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9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 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

9、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 10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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