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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doc

1、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及以下;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2、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相关政策和操作问题解读如下:第一部分:增值税税率调整一、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

3、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二、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的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三、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开具问题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

4、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开。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及时将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5月1日零点以后,税率栏会自动出现16%、10%的新税率,如果没有升级至最新版本将无法开具新税率的发票。同时,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如果纳税人发生前述需要开具老税率发票的业务,需要手工选择税率。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问题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

5、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两张增值税附表的个别栏次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栏次。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也就是说,在所属期2018年5月份之后的报表中,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和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五、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

6、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具体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

7、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国家税务总局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

8、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

9、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第二部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18年5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原来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需要注意的是:1、

10、原超标强制登记的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原按照500万标准登记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此次可转登记的范围;3、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的执行起止时间为2

11、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办理转登记手续,需要在这八个月的期间里完成,超出这个时间段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

13、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

14、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如果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

15、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八、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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