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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涉税事项:关注这5件要紧事儿.doc

1、 年终涉税事项:关注这5件要紧事儿 又到年终关账时,税收上应注意些什么?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涉税风险?这是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应缴的税费是否缴足 应对全年已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分析,再计算出全年的税负情况,然后与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出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率适当调整账务。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应在年终时,总体计算出各项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如果出现异常,应及时作相应的税收调整。该项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例如,2017年11月,某税务局对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

2、发现该公司2016年度企业实际税负仅为0.09%,与全国同行业平均3.02%的税负相比,差异幅度较大,税负明显偏低。经过分析得知,该公司预收账款较大,且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例不相符,认为该公司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经过实地核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生产经营中,对预收账款的客户已发出商品927120.12元,但企业未做收入,漏记增值税税款157610.06元。税务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的税务处理。 成本费用应尽量避免跨年列支 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根据配比原则,费用与收入配比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要在所属年度扣除,不

3、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在年底关账前应及时关注入账时间是否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当年度费用尚未入账的情况,尤其是尚未传递到财务的在途单据。 企业在年底关账前应对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和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企业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特别是对一些可能跨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收尾工作,有效地防止企业将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和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 费用扣除凭证是否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

4、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就是说,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检查核对成本费用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个别企业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发生了一笔合理支出本是可以进行扣除的,但由于收到的发票不合规(如发票开具的名称是单位的简称或者开具的名称有错字,这类发票是不合规的,须退回重开),从而导致企业不能进行费用的扣除即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取成本费用凭证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执行。企业财务在实际操作中也应及时关注

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法规,收取合法有效凭据,避免纳税调整的风险。 注意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处理方式 1.税务罚款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倘若企业将税务罚款进行了税前扣除,在关账前应进行调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预提、待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企业预提费用和

6、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他费用。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7、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其税法上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股东欠款年末未还的要扣缴个税 股东是否存在对企业欠款年末尚未归还的情况,如有,应及时督促归还,并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否则,年度终了后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之,年终关账前一定要重视和注意相关涉税事项,该补缴税款的要及时补缴,该列支的费用要及时列支,该催收的股东欠款要及时督促归还。否则,不仅增加税收成本,而且影响税收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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