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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三板挂牌二十八个主要财税、法律问题解决方案!!.doc

1、 企业新三板挂牌二十八个主要财税、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新三板火爆的程度在自己的意料之外,很多机构都在预言,也许这是5年难得一见的创富机会。对于从业者来说,更重要的则是踏踏实实做好业务,推荐好企业,实现更多投行的价值。 (一)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 1、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

2、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1月31日、12月30日)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

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财务朋友们你们怎么看?)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三)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

4、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 (四)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 注: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取得公

5、司股份——公证 (五)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

6、认机关同意。 处理方案: 1、晨光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 2、皖通科技——司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 (六)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

7、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

8、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八)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9、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

10、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2006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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