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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这四项新准则有了解释-会计们一定要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重磅:这四项新准则有了解释,会计们一定要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近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四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二

2、、涉及的主要问题第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而产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是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

3、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应当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一)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二)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以上(一)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

4、;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的有关业务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本解释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法规原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 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7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

5、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

6、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

7、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

8、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2.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无形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摊销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

9、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摊销方法计提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披露,以及资产管理

10、计划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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