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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归桥-路归路-土地划转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doc

1、 桥归桥,路归路-土地划转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 有句古话说的好,桥归桥,路归路,意思就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事,就没必要混在一起,而是要像桥和路一样,区分开来。 而对于土地划转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其实本质上也是个桥归桥,路归路的问题。 首先,这个土地划转,是企业所得税和契税里的名词,和土地增值税,那是没半毛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管你土地在企业所得税和契税上是规定是划转也好,还是不划转也好,和咱,那都是没关系。 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如果你符合财税〔2015〕5号文件中,土地投资入股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那就不征,要是不符合,那就征。 那么,什么是土地投资入股呢?说白了,

2、就是一个公司把土地投到另个公司去,取得了另个公司的股权。 比如大世公司把1000万的土地投资到小世公司,这时候,对于大世公司来说,会计上那就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减少土地。而对于小世公司来说,那就得按接受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这样一来,符合土地投资入股条件,自然可以免征土增税了,而与划转不划转,那是完全没关系。 那么,土地企业所得税、契税上划转了,在财税上究竟符不符合投资入股呢? 我们再看看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划转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

3、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况,很明显的,母公司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这明显就属于投资入股,既然这种划转属于投资入股,自然在土增税上不需要征税了(如果其他条件满足)。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因为压根没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而投资入股,肯定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才是,所以第二种情况,肯定不属于投资入

4、股,自然不符合免征土增税的条件,所以自然不免土增税了。 事实上,我们再换个角度想一下,国家出台财税〔2014〕109号和财税〔2015〕37号,明确规定资产划转,不确认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和契税,本身就是为了促进企业资产重组,降低税负,给企业以税收优惠。 如果划转的情况下,又符合投资入股,结果下面执行的时候,明明企业可以免土地增值税,而不给免,这样增加企业资产重组税负,这很明显就与中央的政策背道而驰。 说的好听点,那是不懂政策,说的难听点,那就是和中央对着干,滥用职权了,搞大些说,就是要追究责任的。 总之:对于土地划转要不要征土地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投资入股的条件,如果不属于,则需要征土增,如果属于,则不需要征,而与划转没有任何关系。桥归桥,路归路,如果把二者混为一谈,那只能是对文件的故意曲解,对中央政策的对着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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