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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doc

1、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系列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这三个文件都涉及到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的纳税问题,并且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现将这三个文件结合在一起,结合日常工作实务,进行整理和解读,以更加方便大家掌握

2、和了解这些政策。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政策主要见于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两个文件中。(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

3、进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

4、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5)前款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

5、过的物品1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其实,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来说,掌握的原则主要是看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如果政策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则销售时视同销售其他物品一样正常纳税,如果政策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就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纳税。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

6、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就更容易理解,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所以销售时只能是按简易办法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里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9号文件下发后财税200229号文件已经作废,以前销售旧固定资产不超过原值就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随之废止,一律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一)旧货的概念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

7、品虽然都是“使用过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不同的。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三)税率适用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如何开具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能否

8、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直困扰纳税人的一个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读国税函200990号文,具体可以归纳如下:(一)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以下情况只能开具普通发票:(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

9、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

10、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11、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在实务中,有的人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应纳税额销售额2%.实际上,无论按以前的财税200229号文件,还是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

12、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都应该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定相同。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在2009年之前,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一般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也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是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等于含税销售额/(1+2%)或者是含税销售额/(1+4%)。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笔者认为,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应该是更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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