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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票新规.doc

1、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票新规 一、法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逐字逐句看法规 1、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2、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法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明确了两种税前扣除凭证: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3、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收款凭证包括的要素,收款单位名称、个

3、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

4、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三、实务困惑 如果按期,月初没有到,月底到了,月初的纳税人没有使用发票,去找谁补发票,怎么扣除,该内部凭证还有用吗?如果按次,是不是存在不公平呢,每次都没有超,按月超了怎么算呢? 1、按期与按次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看看两位专业

5、的老师的观点。 1)摘录刘永生老师的《税前扣除凭证28号公告疑难——其他个人按次纳税还是按期纳税》的分析: 目前实务有的认为只有固定经营户或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按期纳税政策,其他个人都只能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我们认为,这样对其他个人显然不公平,本来其他个人相对于单位员工,就存在没有固定工作、需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如果再对其按照按次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即每次超过500元即征收增值税,极端的情况是每天打一份工,每次打工向雇主索取1000元,一个月正好30000元,由于按次纳税,反而要交增值税,但如果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月开具发票不超过300

6、00元即享受免税。 这无疑加重其他个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在对按期还是按次纳税方式的把握上,采用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标准来适用”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有不足的, 正因为此,此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释义指出:按期纳税是指纳税人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适用按次纳税的优惠政策。 2)摘录张伟老师《税务总局28号公告横空出世、瑕,不掩瑜、重量级税前扣除凭证学习体会》的分析 名词之3:增值税起征点 无论是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还是销售服务,按月销售额起征点最高为2万元,按次最高为500元。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要注意2万元到3万元之间,目前实施免征增值税政策,俗称提

7、高“起征点”,但是3万元并不是真正的起征点。本条款的疑惑在于,这里的起征点到底是指500元,还是指2万元,亦或是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按照500元和2万元处理。 吐槽点5:姑且认为是按照2万元作为起征点,例如,张先生从事个人装修服务,2018年8月1日至8月10日,为A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收取款项1万元,按照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尚未达到起征点,因此根据28号公告规定,凭张先生出具的收款凭证以及A公司自行制作的内部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2018年8月15日至8月25日,张先生又为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收取款项1.5万元。此时,本月的累计销售额已经超过了2万元,那么按照规

8、定接受服务的单位应该凭借发票在税前扣除。但是,天哪,A公司在接受服务的时候,可是无从判断张先生是否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因此A公司接受服务时,是要发票呢,还是不要发票呢?这是个问题。因此,钻个牛角尖,严格来说这条政策,根本无法执行。 按照500元作为起征点的情况。于是有的同志认为,干脆就按照500元作为标准,向个人支付销售款项不超过500元的,就不需要发票,否则就需要发票。其实严格来说,这样操作照样有问题,你一次性支付给了张先生500元,但是如果张先生当月做了2.5万元的生意呢,显然已经超过了起征点,根据规定是要求提供发票的。于是又回到了老问题,你支付500元的时候,根本无从知道张先生本月的销售额是否超过了2万元。 那么起征点到底如何执行呢?笔者认为,实践中很可能演化为500元以内的,执行按照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和本公司制作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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