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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适用范围变化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权益投资: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投资

2、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3、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二、基本概念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三、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变化由于新修订的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相应成本法也仅适用对子公司

3、的投资。原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不再采用成本法核算。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新准则明确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四、豁免采用权益法核算准则规定对联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同时又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豁免采取权益法核算:1、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

4、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2、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五、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纳入准则正文本次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 号、3 号和4号的相关内容纳入准则正文,同时也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内容纳入。主要包括合并费用的处理、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

5、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权益法下顺流和逆流交易的抵消、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处置股权等原因导致丧失控制权的处理,具体为:1、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2、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4、明确规定了投资

6、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视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 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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