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第一章 绪论一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一)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法的规则主要规定于条约之中。(二)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三)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二强制法三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
2、争端原则(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 4.平等互惠 5.和平共处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一 概念: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主权国家(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三)争取独立的民族(四)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三 国家构成要素:1. 定居的居民:构成国家第一要素是人民,人民事由个人组合的集合体。2. 确定的领土:一国的居民生存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3. 政府:国家组织上的体现 4.
3、 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四、永久中立国: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2. 形式:明示和默示(1) 默示:并不明白地表达承认的意思,而是通过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关系往来表明承认或不承认的意图。3. 不承认原则:国家不得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或政府不得承认武力取得的领土和不得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其他国际情势。六、国际法上的继承(一) 条约的继承1.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
4、2.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原因一般不继承 3.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 4.经济性条约根据条约内容酌情继承(二)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1.国家财产的继承:不动产随地转移,动产按实际生存原则转移2.国家档案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七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从成立时起,对于原亲主国签订的所有条约有权决定继承或不继承,但有过国界和特殊领土制度条约除外。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国家主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其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三)自卫权:国家遭受外来武装攻击是可以采用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1.行使条件:(1)
5、国家需受到现实性的武装攻击;(2)联合国会员国应将其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理会报告;(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的时间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如果安理会已经采取必要办法,自卫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安理会的权责。(4)在进行自卫战争中必须遵守人权及人道法和战争法(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和国家的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或特定物,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有进行管辖的权力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基于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为目的,有权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对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某些犯罪行为进行管辖。(1)行使方式:上
6、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4. 普遍性管辖权:国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处于何地,实行刑事管辖的制度二 国家主权豁免(一) 概念: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二) 种类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得到外国国家的同意;一国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三) 放弃:一国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1.
7、明示2. 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第五章 国家责任 一概念: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构成要件: 1、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行为”下列行为归于国家行为: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行为;政府官员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个人或团体行为;另一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所的行为;叛乱或革命起义的行为。三 国家责任的免除1. 同意:有效、明示、合法;义务国经权利过同意违反义务。2. 对抗措施与自为行为: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与自为。3. 不
8、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 危难或紧急状态。四 国家责任的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 ;2、恢复原状 ;3、赔偿:广义包含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 ;4、补偿;5、道歉;6、保证不再重犯 ;7、限制主权 ;8 国际求偿。五 国际赔偿责任的现行赔偿制度1. 绝对的国家责任制度2.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 营运人的赔偿责任:由营运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进行外交保护的依据。二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 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指
9、根据一个人的血缘关系来确定其国籍,凡是本国国民所生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而不论其出生于何地。2.出生地主义:指根据一个人的出生地点来决定其国籍,凡是出生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内,就取得该国的国籍,而不论其父母的国籍如何。3.混合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制。(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狭义的入籍,2.由于婚姻入籍3.由于收养入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原则4、民族与男女平等原则5、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四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
10、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二)最惠国待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有的待遇。(三)差别待遇:给予外国人以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者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四)互惠待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与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五庇护与引渡(一)庇护1.概念: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或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2.构成要件:允许受破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3.不得进行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
11、交代表罪(二)引渡1.概念: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国境内受到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2.引渡的规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原则;罪行特定原则。六外交保护1.概念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违法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来为本国公民提供保护的过程2.条件: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国际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七难民1.概念:指因政治迫害、战乱或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而逃离本国或居住国,失去任何政府保护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一领土
12、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领水下的底土二内水(一)河流1.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国家享有完全主权。2.界河: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4.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允许商船无害通过。(二)运河:只有通过权利(三)湖泊和内陆海三领土取得和变更(一)传统上的领土取得方式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从而使其成为自己的领土。 先占的条件:(1)主体是国家;(2)客体为无主地;(3)内容为有效占领2. 添附:领土因自然原因或人工力量而形成的增加。3. 时效一国非法地占有他国的
13、某块领土,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条件:(1)一国占领他国的某块领土,与先占不同;(2)一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的时期。4.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其领土主权的方式。5. 征服: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条件:(1)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2)被征服国及其同盟国已经放弃收复失地的努力或停止一切反抗活动(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2.全民投票:全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有效条件:(1)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2)当地居民能够自由投票来表
14、达其真实意愿,没有外来干涉及武力威胁;(3)投票有效,无足以影响投票结果的舞弊行为;(4)通常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的全过程。第十章 空气空间与航空一 航空法概念: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二 航空器:是指可以以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三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上延伸的划定区域,再该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四 空中刑事管辖权四项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蒙特利尔公约引入了集体管辖原则,下列国家就公约规定行使管辖权:1、 航空器登记国
15、 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住国 3、航空器降落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外交机关(一)国内的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国家对外关系上国家的最高机关2.政府首脑: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3.外交部门: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二)常驻的外交机关1、常设外交机关2、特别使团:联合国特使维持和平安全二外交关系: 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通过互访、谈判、出席会议和缔结条约等方面,以及互设常驻代表机关而形成的全面交往关系。三使馆的任务:1、代表:在
16、你接受过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的利益3、谈判:代表政府与接收国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收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收国间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四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五领事职务1、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2、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收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个的友好关系3、了解和报告: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收国商
17、业、经济、文化及科学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府报告。4、发护照、签证:向派遣国国民发放护照及旅游证件5、帮助派遣国国民6、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执行公证、民事登记等职务和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物7、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等六外交特权和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一般国际法或国家间的协议,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馆及其人员的某些特权和优遇。(一)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使馆免纳捐税、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1)刑
18、事管辖豁免。(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3)外交人员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5)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4免纳捐税。5.免除作证义务6.免除关税和查验(三)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迅自由。4行动自由。5免纳关税和捐税。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7领馆有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特权。(四)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自由受一定的保护。2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3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的免除。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
19、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七使馆与领馆都是国家的对外关系机关主要区别在于: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久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一般限制在领区;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于经常性的事务第十三章 条约一概念: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二缔约能力:独立参加法律关系或独立承受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三缔约权:是指在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 体内部,特定机关或个人代表其行使缔约能力的权力。四条约缔结的实质要件(一) 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二)
20、自由同意根据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1、 错误 2、诈欺和贿赂 3、强迫五缔约程序(一)双边条约1、谈判:就条约内容达成一致二进行的交涉2、签署:一般情况下,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3、批准:缔约方表示最后同意缔结该条约,并将这种同意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行为。4、交换批准书: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是条约在国际法上约束各缔约方5、登记与公布:联合国的任意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有秘书处公布(二) 多变条约1、缔结 2、加入3、保留(1)保留应在一国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做出;(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名称或措词,如“保留”、“声明”、“谅解”等;(3)保留是一种单方行为,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当事国的拘束力;(4)保留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5)保留是针对多边条约做出的六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2.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3.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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