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公务员的录用和聘用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聘用制度,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它对于确保整个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造就一支高效、廉洁、精干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节 公务员录用 ★ 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发展 (一)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 (二) 近现代西方文官的考任制 西方公共行政学界普遍认为“西方文官制度起源于中国的科举制度” 英国建立文官考任制始于东印度公司。1855年颁布了第一个枢密院令,1870年颁布了第二个枢密院落令。英国考任制度的建立对西方各国影响很大。 (三) 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建国初期,高
2、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实行的是统包统配和个别选调方法。 2、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但从当时干部录用工作的宏观看,总的干部录用方式尚未发生根本变化。 3、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历史契机。 4、1989年,考试录用制度开始实施。 5、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使考试录用开始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公务员录用的概念、特点 公务员的录用,是反映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程序,通过考试、考核或其他方法,吸收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
3、导职务,并与之建立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特点:1、公开性 2、平等性 3、竞争性 二、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一) 从考试一般意义上理解:考试在选拔优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方面有重要作用。 (二) 从国家机关录用考试的特殊意义上理解,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考试的地位来看,它是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选拔优秀人才,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录用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政府机关能否得到所需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录用制度。没有科学的录用制度,就很难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很多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都是从改革录用制度开始的。 2、从考试内容来看,它是确保党的德才兼备
4、的干部路线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包含三个主要环节:笔试、面试、考核。笔试侧重考察应试者的基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适应岗位的一般素质与能力;面试侧重考核应试者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考核主要考察考试合格者的政治态度、工作业绩、道德品质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 3、从社会效果来看,它是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 “拉关系”、“走门子”等不正之风大家非常反感。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实行公开招考,通过采取各种公开和监督的措施,将选人置于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之下,增加了选人的透明度,从机制上防止进人中的不正之风。
5、录用考试有两个特点:一是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不分对象,一视同仁。二是面向社会,公开竞争。 三、公务员录用的组织权限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四、公务员录用的办法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办法主要是通过公开严格的考试和考查,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实行择优录用。对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即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的办法。包括:(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2)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业务水平的要采
6、用的特殊测评方式。(3)因招考职位的专业要求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4)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相关规定 1、公务员录用的报考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由此可见,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7、 (2)资历条件 (3)其他条件 (4)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用考查应试者的知识水平,理论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三大优点:一是经济性 二是客观性 三是广博性 笔试的形式:传统的论文式笔试(英、法、德等国) 选择式笔试(美国等) 笔试的内容: A、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是考查考生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潜能。考试结构一般包括
8、常识判断(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 B、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等能力。 (一)面试 主要考查应试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要的实际才能和某些素质。 优: 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交往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团体合作意识与能力等。主要方式有口试、模拟操作、智能测试等。 缺:评分时易受到主考人员的主观印象的影响。 形式:个别面试 分组面试 面试中常用的除面谈法以外,还有情景模拟法和心理测验法。
9、 原则:实事求是;随机应变;自圆其说 六、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一)录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在发布招考公告前,应先编制录用计划。 编制录用计划:先由用人机关根据本部门的人员编制,结构情况和职位要求,按规定时间好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录用计划,并附上录用职位的名称,专业、任职条件等,再由政府部门综合平衡,编制本年度的录用计划,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录用计划的内容: 1、用人部门名称以及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2、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3、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 (二)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招考部门及所在地区、招考职位及其
10、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及报名地点和时间等。 方式:可以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来发布,也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还可以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报名一般采用以网络报名为主的形式统一进行。 资格审查程序就是初步审查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对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准其参加录用考试。主要包括 (1)对报考职位的审查;(2)对证件的审查;(3)报考者的体格外貌;(4)审查报考者的照片;(5)报考公告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举行考试 考试程序的目的是通过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全面测验应考者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适应
11、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报考资格复查和考察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前一程序确定的考试合格者,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1、报考资格2、考核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主要了解被考核对象和与其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的人员,二者是否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3、政治思想考核4、道德品质考核5、工作实绩考核 (六)体检。 健康的身体是执行公务的保证,国家公务员必须有合格、强健的身体。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2005年1月,人事部和卫生部
12、印制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七)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八)备案、审批。 (九)试用。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性除特殊规定专业外,试用时间一般都为一年,从在职人员中录用的人员试用时间由用人部门决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由用人部门决定,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终止试用期和取消录用资格: 1、在试用期内违反国家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 2、在体检时对用人部门和体检医院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犯病,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
13、作或痊愈的。 对试用期结束后,不合格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 1、在原岗位延长试用期限,但不能超过半年 2、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但不能超过9个月 如果期满仍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节 公务员聘用制度 一、公务员聘用概念、意义 公务员聘任制是党和国家机关确定一定的公务职位采用合同形式聘用公务员担任的方式的一种制度。 意义:1、可以满足机关的用人需求。 2、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 3、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二、聘任制公务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14、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1)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2)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 辅助性职位:例,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 三、聘用制公务员的任用程序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的方法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 (2)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3)进行考试
15、 (4)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5)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直接选聘 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直接签订聘任合同。 直接选聘的人选,一般通过机关自己有所储备,有关组织或人员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 直接选聘的方法简便易行,程序简单,但选人视野窄小,缺乏客观标准,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聘用制程度一般为:(1)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2)个人报名、公开考试;(3)经机关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4)首次被聘用的应有一定时间的(一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16、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5)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四、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1)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2)工资、保险福利待遇;(3)聘用期限;(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5)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1)聘用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2)由于患病或非
17、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工业的;(4)聘任制公务员所服务的机关被裁撤的。(5)聘用制公务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聘用制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期:一至五年 五、聘任制公务员与聘用机关的争议救济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
18、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附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
19、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方法和标准的规定。 一、公务员的录用概念 公务员考试录用是反映招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发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 二、公务员录用的方法和标准 录用公务员,必须采用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 考试录用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三、 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面
20、向社会,公开招考,做到以下几点:1、招考政策公开 2、报名时间,招考对象和条件公开 3、用人部门,招考指标,招考职位,任职资格公开、 1、 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公开 2、 考试成绩、录取结果公开 意义:一方面能动员社会上各种优秀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以便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人才,保证录用质量;另一方面,能够增加用人制度的透明度,便于公开监督,减少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承认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 招考资格平等 2、 提供条件平等 3、 保密措施平等 4、 在成绩面前人人平等 5、 查阅考试成绩的权利平等 (三) 竞争原则 所谓
21、竞争,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录用按照考试成绩排列名次,并考核本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鉴别优劣,择优录用。 (四) 择优原则 (五) 按职位要求选人的原则 四、 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录用的特殊规定 适当照顾的方式有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制定招考录用计划内时,规定少数民族公务员录用的比例;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三是适当降低少数民族报考者的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释义]
22、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及其权责划分的规定。 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用人单位以及报考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具体用人单位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是相互促进,适当分工的关系。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两个方面工作:第一,制定有关公务员录用的统一规定,这包括有关考务、面试、考察、体检的一般规定;第二,组织统一的公务员笔试,包括制定录用计划、审计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管理、试卷评判等活动。用人单位主要是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考试工作,报送用人名额、职位等信息;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组织面试工作,包括通知面试者、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根据面试成绩决定体检人员的
23、名单;组织体检;确定拟录用名单。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释义]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必须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有权规定;其次,规定的资格条件必须是拟任职位所必要的,比如专业要求、学历要求、工作经历要求等,但不能规定一些歧视性的资格条件;再次,规定的条件不得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条件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
24、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录用情形的规定。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这里规定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反映依法定的程序被子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录用公务员前提条件的规定。 各国家机关要录用公务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国
25、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所谓编制,是反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机构设置性质及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而确定的人员定额和职位分配。第二,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招考公告的规定。 招考公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招考部门及所在地区、招考职位及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及报名地点和时间等。 方式:可以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来发布,也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还可以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等。
26、 便民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具体包括有关考试资讯要容量获得、报考的时间要足够、报考的地点要适当、报考的方式要灵活等。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资格审查的规定。 资格证明主要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及其他相关资格或能力的证书等。在目前的实践中,对资格审查一般分为二个步骤:第一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初步资格审查。第二步,实地的资格审查。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报考地点进行报考。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27、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的规定。 一、 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面试。 (一) 笔试,主要用考查应试者的知识水平,理论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三大优点:一是经济性 二是客观性 三是广博性 笔试的形式:传统的论文式笔试(英、法、德等国) 选择式笔试(美国等) 笔试的内容: A、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是测查考生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潜能。考试结构一般包括常识判断(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
28、 B、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等能力。 (二) 面试 主要考查应试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要的实际才能和某些素质。 优: 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交往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团体合作意识与能力等。 缺:评分时易受到主考人员的主观印象的影响。 形式:个别面试 分组面试 面试中常用的除面谈法以外,还有情景模拟法和心理测验法。 原则:实事求是;随机应变;自圆其说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
29、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中考察和体检的规定。 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已经制定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的规定。 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将拟录用的名单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
30、监督。 公示的内容,主要是拟录用人员的姓性别籍贯、毕业院校、拟录用的职位等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的规定。 在公务员的职位中,有些是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业技术很强的职位,不宜进行公开考试,只能通过一些简易的程序或者其他测评的方法,进行录用工作。这些特殊职位的特殊录用主要是指录用程序和选拔方法上的特殊,一定范围内的竞争和择优还是适用的。这些特殊的职位主要有: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如安全、公安部门中的某些职位。2、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报考者水平的
31、3、因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特殊,难以形成较大范围内的竞争的,比如外交机构或机关内设研究机构中的小语种职位。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背后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的规定。 应届毕业大学生、研究生除特殊规定专业外,试用时间一般都为一年,从在职人员中录用的人员试用时间由用人部门决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特殊情况由用人部门决定,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
32、依据。”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终止试用期和取消录用资格: 1、在试用期内违反国家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 2、在体检时对用人部门和体检医院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犯病,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痊愈的。 对试用期结束后,不合格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 1、在原岗位延长试用期限,但不能超过半年 2、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但不能超过9个月 如果期满仍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附录: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
33、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聘任制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 实行聘任制的意义 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的用人需求。 二是实行聘任制可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 三是实行聘任制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二、 聘任制的范围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辅助性职位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
34、费限额内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方式和条件的规定 一、 聘任方式 一种公开招聘的方式,另一种直接选聘的方法。 公开招聘的程序:(1)发布招考公告;(2)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3)进行考试;(4)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验。(5)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现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直接选聘的方法划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 二、 聘任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一是编制限额;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35、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的规定。 一是明确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机关与公务员。 二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 四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明确了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
36、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聘任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 聘任合同期限 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聘任合同采取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一年至五年。具体合同期限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 二、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聘任合同要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及相应的职务;要明确该职位所直接隶属的最小行政单位;要明确该职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 三、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本条第三条的规
37、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公务员与机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聘任制公务员作为公务员集体的一部分,应当享受相应的公务员福利、保险待遇。 四、 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是指聘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过错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列必备条款外,还应当有一些必备条款,包括:(一)工作条件(二)工作纪律(三)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的规定。 一、聘任制与委任制的区别 (一) 聘任制与委任制的相同点 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
38、度精神也适用于聘用制公务员的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都执行相同的职务和级别,都要要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录用、任职或者聘任,都执行相同的奖励与纪律规定,都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等。 (二)聘任制与委任制的不同点 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合同管理,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聘任期限、职位及其职责、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等。聘任公务员的程序一般灵活、简便,既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也可以直接选聘。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机关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
39、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或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予以解除合同。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但可以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定期增长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按合同可以辞聘、解聘等等。 二、聘任制公务员须依据合同进行管理 合法的聘任合同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 主体资格合法 (二) 合同内容合法 (三)签订程序合法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
40、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规定。 一、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仲裁(arbitration)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
4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三)裁决具有强制性 二、 人事仲裁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组成。 四、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六十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牾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