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示】签字处理不当,遭致税务败诉随着税收法定意识的深入民心,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税务复议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不容否认,部分案件中确实由于税务机关在案件的定性、量罚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致败诉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税务机关败诉案件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真的没有违反税法行为,而且理应受到惩罚,却仅仅因为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规范性瑕疵而招致败诉,甚是可惜,特别是看似不起眼的小小签字,可能就是你败诉的主因,成为涉税违法嫌疑人逃脱罪责的”救命稻草”.因此,在税收执法中必须要保持严谨、慎重的态度,哪怕是一个不起眼或者习以为常的签收,都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一点儿也不能马虎.在日
2、常税务管理过程中,催报催缴、日常巡查等与纳税人打交道的事项很多,许多税务人员习惯于业务问题的处理,却不重视文书下达的规范性.直接与纳税人有关的涉税文书中,许多都是属于告知性或者包含告知性的文书,是履行告知手续的必备书面证据材料.对于这样的告知性或者交涉性的涉税文书在送达后需要有双方交接的签字手续,以示接受或者送达,否则就是空口无凭,无法证明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客观地说,涉税复议或者诉讼的事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遭遇与纳税人就税收问题产生异议而发生复议或者诉讼时,就需要讲究法定手续的完备,否则即使事实问题再清楚,也会因为文书适合你签字的不规范而被否决,前功尽弃,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法律本来应该
3、是支持正义的,但有时候就是被”邪恶”劫持.一、文书送达未按规定履行签收手续,导致无法证明已经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而败诉纳税人在涉税争议中依法享受知情权,税务机关依法有履行告知的义务(比如,催报欠税时,税务机关应当告知逾期加收滞纳金,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在此过程中,如何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已经履行告知程序,文书的依法送达和依法签收就显得异常重要,稍不留神就会导致文书不完备而失去证据作用,招致败诉.以下是曾经真实发生的案例中税务机关被判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1.当事人否认接受过税务文书:对个体私人企业,虽然送达了有关税务文书,但是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的签字.2
4、.涉及可能有争议的税务文书送达,签收人应当是具有可以依法承担签收责任的人:会计或者传达室人员在法人代表未授权下签收税务文书,导致送达无效.3.税务机关履行手续错误,还不改正:公司法人代表不在,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签收税务文书(告知书),并表示放弃听证,法人代表知道后,不认账,并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却拒绝.4.制作虚假签收,涉嫌伪造文书:税务机关自己将核定税款通知书代为签收而实际未送达.5.仅作自证,未固定”旁证”依据,失去证明效率:纳税人拒收税务文书,税务机关未作好旁证记录,而只凭”自己说明了事”.6.制作了约谈通知书,但送达通知书回执上没有当事人签字或者非法定当事人在法人代表未授权下签字.二、书证
5、制作缺乏签字的关键要件,导致证据固定失败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约谈(询问)等过程中,许多文书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但许多文书出现遗漏而致使证据无效.比如:1.强制执行缺乏审批依据,程序不合法: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措施时,不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强制执行决定书上没有相应局长的签字,或者副职代替签字.2.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时缺乏当事人在场的依据:扣押违法当事人货物时,没有其法人代表的签字.3.强制执行等税务现场执行行为,基本上是规定需要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履行,在相关文书上应当由执行人员分别亲自签名(特殊情况除外),但
6、实际中出现扣押收据开具不规范,导致在文书上体现出执法不规范.比如,执行人只填写1人,或由同一笔迹填写两名执行人名单,甚至出现限缴日期不填写的现象.4.在执行税务执法活动时,一般要求税务人员出示相关执行的证件.在实务中许多税务人员往往认为双方认识而不习惯于出示证件,有的虽然按规定出示了证件,但没有在相关的文书中进行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证明已经知晓,导致在书证上出现执行程序错误.比如:(1)税务稽查人员亮了税务检查证,但没有记录.(2)突击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只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文书中仅仅记录出示了税务检查证,未记录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5.根据现行规定,复议决定书中应该告知诉讼权,催缴、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中应该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力等,这些都需要进行记录和当事人签字,否则属于程序错误.比如:对个人罚款数超过2000元,虽告知其有听证权,但当事人口头表示放弃听证权利却未作好记录、签字.在税收实务中,涉税文书需要相关人员签字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比较严肃的事情,切不可因为常见而忽略,因为相熟而马虎,一旦出现税务争议,书证是判断的标准.因此,对文书的签字一定要严格、规范,切不可掉以轻心.比如,在约谈笔录中首先就应该对参加越淡的人员和出示相关证件作出说明,最后必须在结尾处注明”以下空白”的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在程序上做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