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0 ,大小:56.54KB ,
资源ID:2242867      下载积分:3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24286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是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药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

2、和监督管理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冷库面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兼营其他产品的,兽药

3、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兼营产品及生活、居住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影响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第七条 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第八

4、条 兽药经营场所的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齐备、整洁、完好,能够陈列所经营的全部兽药品种的样品,并应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不同,设立醒目标志。第九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适应的陈列货架、柜台;(二)兽药经营场所应具有通风、防火和照明设施、设备;(三)经营的兽药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温陈列的,应具有符合兽药陈列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四)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环境和人员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六)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服

5、务公约、质量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保证兽药质量、安全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等仓库,相关设施、设备应齐备、整洁、完好。乡镇以下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只设置阴凉库。仓库内应设置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等各类区域,并有明显标识。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满足不同存放区域,以及不同品种兽药分类、分批保管、储存的要求。第十一条 兽药仓库应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设置兽药防潮隔板或货架;(二)具有防虫、防鼠、防鸟、防火和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三)具有防止不同品种和批次的兽药之间混淆和污染的隔离设施;(四)具有兽药拆包和打包工具、设备;(五)对有避光

6、、控温等特殊要求的兽药,应具有相应的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六)存放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的,应具有保险柜等安全监控设施、设备;(七)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备发电机、真空检测仪等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同属一个法人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标准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三条 兽药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平整、干燥、洁净;门、窗等结构严密,可以上锁封闭、易清洁。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配备车辆等运输工具的,运输工具的性能应满足兽药储存、运输要求,不损害兽药包装和产品质量。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配备与

7、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运输车、保温箱或冷藏运输包。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立固定、合理的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质量管理等组织机构或者人员,明确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兽药经营企业应明确设立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兽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在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兽药经营企业采购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在畜牧、兽医、兽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兽药、畜牧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畜牧、兽医等相关专

8、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与所经营兽药品种相关的专业知识。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畜牧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通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并报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充足、稳定,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新聘任的质量管理人员应考核合格,并在质量管理人员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

9、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能满足本岗位需要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负责开具处方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具有对动物临床用药和兽药安全使用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未开展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的地区,开具处方的人员应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级兽医师、水产养殖中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上岗人员应身体健康,无药物过敏和传染性疾病。兽药经营企业每年应对直接接触兽药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人员培训教育计

10、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兽药质量管理和兽药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建立个人培训、考核档案。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遵纪守法,依法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聘用受到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兽药活动”的人员。第四章 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管理文件,并如实执行和记录。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质量管理目标、兽药质量承诺和兽药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二)组织机构、岗位及人员职责;(三)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出库、运输、销售、售后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11、四)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五)兽药质量查验制度,兽药入库、出库查验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环境、人员、设施、设备等卫生管理制度;(八)对具有温湿度控制要求和特殊管制兽药的监控制度;(九)兽药退货的管理程序,过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和处理制度;(十)兽药投诉和用药事故处理制度;(十一)经营企业文件、票据、台帐、记录等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十二)人员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清晰可辨。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经营的兽药供应商和兽

12、药品种的质量评估记录;(二)兽药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记录;(三)经营场所、仓库的清洁记录,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四)兽药质量清查记录,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检记录;(五)退货兽药、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记录;(六)兽药质量投拆、质量纠纷、用药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涉及兽药质量的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和检查记录;(八)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质量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员人事档案、健康体检档案、培训考核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二)每个

13、兽药产品的质量档案,包括兽药产品的采购合同、查验记录、储存的货位卡、开具的处方及销售凭证、兽药质量投诉及用户回访记录等;(三)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记录。第二十七条 兽药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保存至少3年。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采购合法企业的合格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把兽药质量作为选择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产品的首要条件。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兽药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兽药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的;(二)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合法进口的;(三)国家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允许经营和使用的;(四)兽药标签及

14、说明书等内容符合农业部有关规定并经过批准的;(五)原料药、中药材(饮片)、中药提取物、兽用生物制品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六)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管制兽药经过相应批准程序的。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对首次经营的供货企业、首次经营的兽药产品应进行质量评估;对已经营的企业和兽药产品,应定期进行再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采购。质量评估应包括对拟供货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文件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含有保证兽药质量的条款。兽药经营企业应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

15、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兽药采购记录应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货值金额、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查验人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兽药质量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对每批(件)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购进兽用生物制品,应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兽药经营企业应对购进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与产品质量档案一并保存。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未经评估或与供货商的质量评估信息不一致

16、的;(二)与采购合同、发货单不符的;(三)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没有标签、说明书或者标签模糊不清的;(四)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等过期的;(五)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兽药质量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四条 兽药查验应在不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环境下进行。查验不合格的合法兽药产品应退回;查验发现假劣兽药的,应依法封存、上报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处理。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第三十五条 查验合格的兽药产品,应按兽药产品不同的储存条件要求入库存放,并建立货位卡。兽药产品入库后,应按兽药产品的储存条件要求,每个品种选择一定数量的样品,分类、分区陈列在经营场所适宜条件的货架、柜台上。大包装兽

17、药、原料药、管制兽药,以及对环境温湿度、光照有特殊要求的兽药产品,可只陈列空包装、产品标签或照片。第三十六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柜)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识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与仓库地面、墙壁、屋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毒性兽药以及管制兽药,应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含有易燃、易爆成分和腐蚀性强的兽药,应按照危险品来管理,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存放仓库应相对独立、隔离;(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

18、同一企业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第三十七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楚。兽药类别实行颜色标识,不合格兽药以红色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标识。第三十八条 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管制兽药的运输、保管、查验、销售实施双人管理,并建立双人审核记录。第三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第四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清查过期、失效兽药,及时对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进行清查、撤柜,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以代

19、购、代销、展示等名义,陈列、储存、销售未经质量评估的兽药,以及其他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的非兽药产品。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第四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早晚顺序出库的原则。相同批号的兽药,先进先出,合箱产品优先销售。第四十三条 兽药销售应对症开药,兼顾兽药疗效、用药方便和经济实用。第四十四条 兽药出库时,应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签和说明书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内、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

20、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质量合格规定的。第四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开具有效票据、凭证,做到票、帐、记录相符,销售票据交购买者保存。第四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到使用单位的,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凭执业兽医师或同等资质人员开具的处方,由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核对处方中兽药用法、用量无误后,方可发放兽药。兽药经营企业对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所列兽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禁用兽药等违反兽药规定问题的,不得销售,应将处方笺退回。第四十七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拆零销售的兽药产品最小包装上无标签、说明书的,经营企业应

21、提供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或处方说明,以指导用药。第四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后,应分品种、批次建立兽药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第四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运输兽药的剂型、包装、运输距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兽药破损和混淆。兽药搬运和存放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规范操作。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长时间运输时,应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兽用生物制品运输应使用冷藏车或相应的冷藏保温设施,并建立详细的时间记录。第五十条 不得向动物养殖场(户)、饲料生

22、产企业发运、销售兽用原料药。未凭临床执业兽医师处方,不得将处方兽药直接发货、运输、销售到无执业兽医师的动物养殖场(户)。第八章 售后服务第五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宣传、促销、展览、广告等活动时,应以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为准,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误导购买者。第五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供货单位报告。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兽药或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及时追回。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其他企业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劣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 兽药经

23、营企业应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用法用量,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并对兽药使用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建立记录。兽药经营企业应对兽药投诉、质量咨询、用药事故等如实记录,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第五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接受和积极配合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检,不得拒绝,并留存检查记录和抽样单等。第五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积极参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动物防疫、疾病净化、药残监控等工作,建立兽药储备,参与应急响应和物资调配。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批准的兽药经营企业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五

24、十七条2010年3月1日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细则的要求;2010年3月1日后申请新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应达到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细则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

25、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

26、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

27、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精品 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