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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所谓“营改增”筹划-会计事务所都认可吗?且看这里事务所不认可-税务局更不认可.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你的所谓“营改增”筹划,会计事务所都认可吗?且看这里。事务所不认可,税务局更不认可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1号 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营改增的特殊考虑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自此,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覆盖全国所有行业。本次营改增是1994年迄今影响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税收原理、计量方法、纳税义务认定、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税制转换会对2016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产生较大

2、影响。 本提示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税制转换对2016年度当期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北京注协税务咨询委员会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对如下六个风险点予以特殊考虑。 一、营改增前后跨期发票抵扣风险 (一)营改增企业 对于本轮营改增纳税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 1.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有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采购商品并投入使用,但

3、要求销售方提供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认证抵扣销项税额。 该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或将此进项予以转出。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合规。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了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为使购买方(原增值税企业)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才开具专用发票。 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二)增值税企业 对于原增值税企业而言,与上述情形相对应,也存在两类问题: 1.企业纳税义务于4月30日前已经产生,为让对

4、方在营改增后增加进项,故延至5月1日后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行为属于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存在极大的税收行政处罚风险。 2.已接受营改增企业于4月30日前提供的服务,为了增加进项,要求营改增企业延至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 该行为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点第七款规定,对于营改增企业在营改增前已产生了纳税义务的,应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同样应在专用发票认证后

5、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需对5月1日前后的交易事项实施截止测试。应结合相应采购合同以及入库验收单的审查,确定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后认证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对被审计单位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取得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对发票开具的某些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纳税人应严格遵守。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建筑业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四款规定,纳税人

6、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对于纳税人以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并予以处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关注企业所取得发票的开具细节。如果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应提请被审计企业更换发票或进项税额转出,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相应纳税调整。 三、取得不合规营业税发票的风险 在税制转换期,基于方便纳税人的特殊考虑,对于原营业税发票的使用时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7、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原营业税发票原则上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基于上述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企业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日期。如为不合规票据,则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及时提请企业更换发票,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相应调整。 四、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涉税风险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出台《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称22号文),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一)本轮营改增企业

8、 营改增前,建筑、金融等行业普遍存在较大金额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的贷方余额(以下简称营业税贷方余额)。此部分贷方余额,一部分是应交未交营业税,另一 部分是税法和会计核算差异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在22号文出台前,对于该部分贷方余额,企业的处理方式均不相同。有的企业挂账,有的企业将应交营业税调整为应交增值税,有的企业参照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营业收入及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进行追溯调整。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于营业税贷方余额应全面了解分析,根据是否形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进行区分,并按照22号文的要求处理。 如果对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营业税

9、贷方余额,属于应交未交营业税,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及时补缴,在税制转换时无需进行账务调整。 对税法和会计核算差异形成的贷方余额,根据22号文规定,应按如下方式处理: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二)原增值税企业 22号文规定:自20

10、16年5月1日开始,原增值税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5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发生的,原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调整至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五、纳税主体及计税方法的变化及涉税风险 2016年度出台了大量的营改增相关法规,建议对以下在纳税主体及计税方法方面发生的变化予以重点关注: (一) 营改增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11、知》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 2016年8月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明确提出,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所得,应缴纳增值税,并按限售股的不同形成原因分别计算其转让成本(买入价)。 (三) 2016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点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017年1月6日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上述纳税主体的2017年7月1日(含)以后执行。 六、税制转换期的重

12、复纳税风险 税制转换期间,下面一些特殊经济业务,容易被忽视而导致重复交税,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予以专注。 (一)四类预收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劳务、提供租赁业劳务四类业务,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只要在4月30日之前发生了预收款,则纳税义务即已发生,无论发票开具时间是否在5月1日后,均应缴纳营业税。如在4月30日之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确认会计收入,也不再重复缴纳增值税。 (二)一次性预收业务 企业在年初一次性预收当年全年的租赁款,全额开具了营业税发票,按规定企业应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有的企业实际执行中按月确认会计收入并分月申报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则缴纳增值税。对此,注册会计师应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营业税和相关的滞纳金,并申请退回已交增值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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