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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视同销售”变化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视同销售”变化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均有各自的规范,争议事项并不多。营改增对视同销售也作了相应规范,营改增前后存在哪些变化点;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范有何异同;在执行过程当中是否会存在问题,连财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分析,谨供参考。 一、营改增前后视同销售相关规范及主要变化点 营改增前后视同销售范围变化较大,具体如下表: 项目 营改增 营业税 文件相关规范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

2、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同点 均包含了无偿转让(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

3、用权 区别点 1.自建行为 不需视同 在销售环节需视同 2、公益事业 不需视同 无偿转让(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需视同 3、其他个人应税行为范围扩大 无偿转让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需视同销售 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转让无需视同 4、单位视同销售范围扩大 视同销售范围包括了(除用于公益事业外)的其他所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范围仅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不包括其他应税行为 二、营改增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理比较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范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

4、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

5、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与增值税视同销售原理比较 营改增销售服务与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纳税对象不一致,但原理具有相通性,存在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相同点 均作为视同销售(或原理一致):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无偿提供

6、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含公益事业);增值税条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投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营改增将不动产作为投资本身即作为应税行为(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增值税作为视同销售。 (二)区别点 1、营改增无偿赠送当中不含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 2、营改增用于非应税项目,既没有纳入到视同销售范围,也没有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条例中包括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营改增后,销售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仍然存在,连财未作研究,但应该很少。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营改增将公司为所在单位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作为非营改增应税行为;增值税暂

7、行条例包括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三、营改增视同销售的亮点与存在的主要问题点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比较,可以发现,营改增在销售范围上作了较大改变,存在如下突出亮点: 如将代收代付,员工为所在单位提供的与薪资相关的服务,单位为所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不作为营改增范围;同时在视同销售之中,将对外捐赠、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无偿行为排除在外。这些可以避免分歧,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为避免营改增避税行为产生,本次视同销售范围明显扩大,由营业税时的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拓宽到几乎所有营改增应税行为。 实践中,这将会产生较多的纳税争议或视同销售难以落地的问题。 1、零星无偿应税

8、服务大量存在,征管成本太高 在营改增日常经济事项中,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繁多,特别是各种零星、分散的服务大量存在。如短途客运,顺便捎带几个朋友或者顺带一点零星货物;小面馆、饭店,为朋友或者盲流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各类中介、网络平台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咨询或服务;朋友之间或朋友所设的公司之间临时调剂使用一下资金;将闲置的会议室免费对外提供服务等等,诸如此类行为多如牛毛,如收费则影响感情,不收费但要视同销售纳税更伤害纳税人情感,也与国内倡导的乐善好施、共建和谐社会不太一致。 因为类似服务小、散、零,税务机关将类似行为作为视同销售管理起来,工作量太大,甚至查补入库的税收可能小于征管成本;而从纳税人

9、角度,可能人人都存在欠缴税款的偷税风险。视同销售难免让老实人吃亏,或者税务机关如果想找谁的麻烦都可以,而且还一找一个准。 2、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服务普遍存在 企业集团与子、分公司及子、分公司之间,因为资本纽带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资源共享和互助服务的行为,以实现成本最低、效益最大化。 比如,过去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内部划转和临时借用,如果不是有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实现整体税负最低,且没有其他各种利益的流入,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关联方之间共享后勤行政资源、共用财务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物流管理机构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避免存在小而全、机构重叠、资源浪费。降低运营成本和风险是

10、集团公司天然的、理所应当的合理行为;否则,集团公司存在也失去了意义。 如果营改增视同应税行为扩大到所有范围和不同的单位,那么,关联方之间营改增视同销售的风险将普遍存在;当然,如果关联方之间存在货物购销等内部关联交易,在签署购销合同时将所有资源共享全部包含在购销价格之中,把相关服务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也可以适当减少视同销售风险。 3、无形资产视同销售难以定价 在视同销售行为当中,最大的难点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定价。比如,集团公司将专利权以1元转让给成员企业。这个价格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是否需要核定价格?但价格如何核定?找中介机构,如何评估作价,实践中操作难度太大。 还有,集团

11、公司共享品牌和商誉。在未支付品牌使用费的情况下,如何对品牌使用费定价、征收营改增的增值税。 以上3点说明营改增视同销售要真正落地,还存在很多困难;也容易导致涉税争端。 四、营改增视同销售的建议 为减少征管成本、避免营改增分歧,让纳税人消除不应存在的涉税风险,需要对视同销售政策进行补充完善或必要的调整。现提出如下两点不成熟建议,谨供有司参考: 1、零星、小额免税服务视同销售可否增设一个免纳税限额。为减少征管工作量,对于企业不以避税为目的的免费服务,如果月度服务总额低于一定额度(比如1万元),允许企业主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免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免费原因等),给予不作为视同销售的优惠政策;

12、如果企业未申请或申请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其他免费服务,均应作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关联方之间不以利益转移为目的的无偿服务(不含不动产出售)暂不作为应视同销售。利益转移,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比如不同所得税率之间的成本费用的转移。如果关联公司不同纳税主体之间,所得税率相同,且不存在一方纳税、一方因亏损等造成整体税负减小或推迟缴纳等的相关税收优惠。 事实上,假如关联方之间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一方征增值税、另一方取得合法应税凭证也可以用于抵扣(除贷款服务等不能扣除项目),整体增值税负并没有增加(不考虑附加等)。与其增加税收监管工作量,或导致纳税较大范围存在偷税风险,不如直接给予关联方之间、符合条件的免费行为不作为视同销售的优惠。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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