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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操作中区分特殊销售方式【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如何在操作中区分特殊销售方式【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增值税转型改革下会计处理的操作重点与难点系列 视同销售如何处理?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作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视同销售的情况有7项,其中第4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第5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没有“购买”二字,是因为为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外购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对内的购进货物没有进项税额或者已经作了进项税额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6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2、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第7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第8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3项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和捐赠时,再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即对外的购进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行为,还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操作重点:会计处理中,不论是制度还是准则,都允许企业作库存商品的冲减或者是作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增加。 只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规定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表》中需要填写“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

3、成本”。 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混合销售的适用纳税人范围中不包括“其他个人”‚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并且其适用征税范围是指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提供劳务”。 操作重点:判断是否混合销售,主要看是增值税范围的行为为主还是营业税范围的行为为主。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

4、关系,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这与既从事这个税种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则征收增值税。 通过判断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判断其是否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的经营行为。 兼营如何分别核算? 兼营实际上是两块业务。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

5、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但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核定其销售额,而不是作为混合销售核算。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这带有惩罚性,必须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才能享受其优惠性政策。 操作重点: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如果是兼营

6、未分别核算的,也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增加;二是如果判断为是属于核算货物或以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计算和缴纳,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而如果是属于服务性劳务的营业税计算和缴纳,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在实际工作中,由国家税务局或者由地方税务局来判断和分开分别属于两个征税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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