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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先租后售的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新产品先租后售的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目前,很多企业都在不断研发新产品,以求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这些新产品尚未全面进入市场之前,部分企业采取了先出租后销售的策略,争取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这些新产品临时用于出租,收回后有的可以直接用于销售,有的则需要进一步加工调试后才能销售。临时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视同销售又该如何确定销售额呢?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新产品用于出租,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该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

2、值税。只不过,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产品的最终目的和用途,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实现收益,或是通过其他方式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职工食堂、幼儿园等福利部门,来实现产品的价值。但这里的新产品临时出租,并非企业研发新产品的最终流向,也就不能简单理解为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种情况下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因为企业将研发生产的新产品临时用于出租,并没有将新产品的所有权进行转移,承租方使用一段时间后产品仍由出租方收回,这时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企业的这种临时出租行为,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3、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须等到收回的这些产品,再直接销售或者进一步生产加工以后才能销售而所取得的收入,即在最后销售环节申报缴纳增值税。这里需要提醒注意,企业销售收回长期用于出租的新产品(包括长期使用后、收回时已经不能再正常使用的报废产品),这时企业已经实现产品所有权转移,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践中,有些财务人员将长期出租后收回的固定资产类产品(如机械设备厂将自己生产的塔吊,出租给建筑施工方长期使用),在销售时将他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项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是一种错误的税务处理。 例如,某机械设备厂将自产的建筑用塔吊长期

4、用于出租,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处理,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因其购进货物(如原材料)是用于“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项目,这部分购进货物(如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假如该企业将自产的建筑用塔吊出租一年,临时出租期间不视同销售处理,等一年出租到期收回后再出售,或者经过维修,或者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后再出售,则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原来购进用来生产塔吊设备的原材料同样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视同销售,其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

5、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定来进行。 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货物暂时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

6、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服务业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从各种来源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等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货物最终目的是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短暂用于出租,则租金收入既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也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租期到后收回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再出售,则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这两种情况相应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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