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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融资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融资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公司股权被质押能否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我国现行公

2、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无禁止性规定。另,国家工商总局曾下发工商法字【2011】188号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该规范性文件表明:“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可见,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从保护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股权冻结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开展增资扩股活动的限制,股权质押对于权利的限制之效力相比股权冻结要低,更不应会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开展增资扩股活动的限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是股权的数额,而非股权比例。质权合同和股权

3、出质登记应当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XX元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XX股。增资扩股后,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至于股权的价值之变化乃公司运营发展的常态,质权人在接受股权质押时候应当预见到质押的股权的价值不可能一成不变,并应当接受这种正常的市场状态。不论增资与否,股权价值都会发生变化,所以股权质押不能成为阻碍公司增资扩股的原因。二、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间的关系1、资金的受让方截然不同。增资扩股的资金受让方为公司,资金性质属于公司资本金;股权转让的资金受让方则为股东,资金性质为股权转让的对价。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2、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增资扩股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

4、,但股权转让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更多干货文章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3、新进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增资扩股中的新进股东可以与原股东约定是否承担其投资前公司的义务,具有可选择性;而股权转让中的新进股东在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也无条件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到其退出之日止的所有义务。4、表决程序采取的规则不同。增资扩股是公司的内部重要决策,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对外股权转让,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多数决),未强制要求召开股东会,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5、对公

5、司产生的影响不同。增资扩股为公司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公司经济实力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拓展业务;股权转让则主要影响公司的人合性,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三、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另外需注意对股东承诺放弃认缴的新增出资份额,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第35条和第71条对增资和转让有进行规范,但是规范对象不同,前者是对公司增资行为进行规范,后者是对股东股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出发点在于保护公司原有股东的股权不因新增资本而被稀释,有效处理了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了个别股东的权

6、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出发点在于通过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排斥第三人竞争效力的权利,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重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其发生要件及行使范围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根据。综上:在我国公司法无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得依据与增资扩股不同的股权转让制度,行使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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