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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离职补偿金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正确处理方法.doc

1、 汇算清缴:离职补偿金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正确处理方法 离职补偿金的定义 离职补偿金,指的是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离职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2、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支付离职补偿金,应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支付离职人员离职补偿金,说明该人员已经不属于公司的人员,该支出不属于企业满足生产需求的支出,而是企业的管理成本支出,因此,无论离职人员在企业任职时属于什么部门,都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不再计入资产成本进行资本化。 离职补偿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常见错误 ▲常见错误一:将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据此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的基数组成部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

3、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离职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因此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也因此,企业不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具体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支出不得在“A105050职工薪酬调整表”填列。同样,也不得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一行“职工薪酬”栏次填列。 南京地税的一则税务稽查案例曾引起大家的关注,税务人员

4、在对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将发放给个别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24200元计入了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基数,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告知:此项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并给出处理意见,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要求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常见错误二:企业对于员工有离职的可能,从而预先计提“离职补偿金”,并将其计入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税总函[2015]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一文指出: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

5、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该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必须是在实际支付后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离职补偿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正确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6、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都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谨慎性原则,本人建议: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财务人员在填制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可将企业实际列支的“离职补偿 金”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栏次填列。 延伸:离职补偿金的个税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

7、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2.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3、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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