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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业相关政策及征管规定解读1【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建筑业应税行为的定义及征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定义,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
2、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规定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
1、建筑业营业税的“修缮”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的划分问题
两者都是对标的物进行修复、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使用价值或延长使用期限。但从国家行业归类来看,两者属不同行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修缮,均属于建筑业,应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等动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范畴,应征收增值税。
2、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划分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一项应税行为通常只征收一种流转税,要么征营业税要么征增值税,但
4、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施工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就其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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