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货币资金审计(三)【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最近碰到一个案例:某亲审计一个项目,项目背景是对方新成立几个子公司。某亲采取询问的方式,对方财务信誓旦旦说没有发生任何业务,没有银行账户,没有账。出报告前夕,从检索某信息,突然发现对方承租房子了,财务坦白说又有账了-我于是琢磨了下,从资金账户方面如何规避这种事情呢?从资金账户方面,似乎可以补充以下审计程序:取得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帐户帐号情况,找到基本户。【也可以作为以后银行账户完整性的一个扩充程序】。基本户在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存款人可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2、的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查询其所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存款人中请查询其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密码;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在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查询时,应将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和存款人密码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应为存款人打印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
3、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
4、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