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例外(成本篇)【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所得税是大家工作中最常预见的税种啦,它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但也有例外的,绝大多数都是税会差异、要调整的地儿哦,值得我们注意,内容比较多,我们这次说说成本方面的。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虽然我国税制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但从纳税必要资金、横向配比等方面的考量,企业所得税对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税收事项,须有明文规定,否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我们这期来梳理这个例外的情形,本期都是成本方面的。(一)工资税前扣除。在税法上,可以扣除
2、的工资、薪金强调的是“每一个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的概念,属于收付实现制。股权激励也同样属于支付给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范畴,在计税方式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同样突出的是“实际行权”的时间。(二)保险的税前扣除。在会计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
3、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而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只有在一定标准内的保险才能税前扣除。(三)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而税法上除另有规定外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按照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取得发票,均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对货到单未到可以采取估价入账。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以上未扣除费用,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支付或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