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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两周年建筑业涉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两周年建筑业涉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1、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附件2(事项规定),附件3(过渡政策) (1)「清包工」、「老项目」、「甲供工程」等三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简易计税按照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一般计税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

2、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明确纳税人跨县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

3、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明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5、2016年7月6日,《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明确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6、2016年7月23日,《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明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应根据预缴的增值税在异地预缴附加税费。 7、2016年8月18日,《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将2017年17号公告中预缴增值税时应提供合同原件,修订为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增加601~603三个不征税编码,其中的603编码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3)明确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2016年11月4日,《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

5、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做出规定。 10、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

6、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1、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

7、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

8、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12、2017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包括: (1)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2)明确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 (3)明确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明确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13、2017年7

9、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特定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自2017年7月1日起,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 (3)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14、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取

10、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4)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15、2017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16、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建筑业的合并编码是305打头,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项目编码是612。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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