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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局营改增建筑业执行口径(更新到6.16)(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安徽国税局营改增建筑业执行口径(更新到6.16)(老会计人的经验) 安徽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1.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从事建筑施工的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 答:建筑工程老

2、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是否有相应的政策

3、安排?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

4、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

5、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6.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基本税率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7.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

6、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7、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9.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8、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9、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2.纳税人跨

10、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3.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1、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答: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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