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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doc

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2、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第五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

3、、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

4、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各级直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属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业务管理。高中学校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初中及以下学段学校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

5、交到并入的学校;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第八条 各级学籍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系统”,保持“在线”,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系畅通。第三章 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第九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的,由学校负责按教育部下发的“学籍信息采集表”采集学生的公安户籍信息,核准无误后,将录入的学生学籍信息上传“系统”,通过“系统获得学籍号。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保健手册、居住证等

6、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家长或其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由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高中阶段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在“系统”中为“学籍辅号”.第十一条 学校从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信息档案。招生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按招生任务处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升学学籍变更。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系统信息档案纳

7、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信息化学籍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在校学生学籍系统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二、相关印证材料等.第四章 学籍变动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

8、学校,学校要完成学籍档案的转接、存档工作,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完成学业的各阶段学校应长期保存学生的系统信息学籍档案,纸质档案管理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置。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毕业(结业、肄业)、升学、休学、辍学、复学、退学(非义务教育阶段)、死亡等变化时,学校应及时在 “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在“系统”中上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9、可以转学: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3、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二、转学流程学生有转学需求,家长或其监护人与转入、转出学校沟通后,按以下流程操作:1、省内转学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发出申请,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动。2、跨省转学由我省转至外省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

10、在转出学校领取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依据申请表向外省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须提供转出学校的转学意见(或表册)提出转学申请,并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由转入学校填写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按规定在“系统”中向转出学校发出异动申请。以上学籍异动操作中的学生纸质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均由转入学校负责保存管理。3、省内转入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审核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学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转入学

11、校在“系统”中申请转学成功后,学生才能进入转入学校就读。省内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入学校转出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该生的转学审核.4、转入学校应当为转入学生接续学籍档案。5、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6、学生在“休学、“辍学状态下不能进行转学。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休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休学:1、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两个月以上的。2、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一、休学办理操作流程:1、因病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因事办理休学手续须由

12、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2、学校同意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原件及治疗凭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件证明材料)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3、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4、学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由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继

13、续休学”按休学流程办理.三、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回原年级或随班复学就读,并完成“系统中的复学操作。四、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后果学生自负。第十八条 毕业升学各学段(小学、初中、高中)(下同)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接收学校必须按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方案转接相关学籍档案。未升学的,其学籍档

14、案由原就读学校按规定保存管理.各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学生毕业的相关信息,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招生前完成初中的招生分配方案,以便学校在开学前做好招生、分班工作.全省普通高中学生招生计划由省下达.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经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由学校转接学生电子学籍,并按要求录入学生“学籍辅号。不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学生学籍.第十九条 退

15、学、复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鉴定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加盖学校公章,报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在系统中按辍学处理。二、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正常退学的,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三、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不足十六周岁的退学生、辍学生申请复学,学校一般应准予其重新回校学习.第二十条 辍学标注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无故缺旷

16、达三天的学生,学校须在“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局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对具体去向不明的,由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查找下落。三十日内仍不能返校上学的,在系统中标注为“辍学。学校要配合乡人民政府、社区做好“疑似辍学”、“辍学学生的追辍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原就读学校办理相

17、关手续。回到境内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严禁接收六周岁以下的不足龄生入学(适龄儿童的周岁计算日期截止到8月31日)。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不提倡跳级.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校长等提请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

18、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 学籍管理是教育管理最基本的管理手段,是教育基本信息的真实反映,也是核拨生均公用经费、采购免费教科书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要保证学校网络宽带接入,

19、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高清摄像头等专用设备;配备或指定专职的学籍管理员;建立校长、班主任、学籍管理员联动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学籍管理长效制度。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管理员的稳定,同时做好管理员的储备。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核定其工作量,并在评职、晋升、评优等方面享受教师同等待遇。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凡涉及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仍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执行.本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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