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相关法律法规系列培训(二)爆破相关法律法规系列培训(二)-爆破安全规程解读爆破安全规程解读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1 1 范围范围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837 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规范 GA/T848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
2、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爆破作业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3.2 爆破作业单位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3.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3.4 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3.5 爆破
3、有害效应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害气体等。3.6 爆破作业环境 泛指爆区及其周围影响爆破安全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3.7 岩土爆破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岩土介质做功,以达到预期工程目标的作业。3.8 露天爆破 在地表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3.9 地下爆破 在地下(如地下矿山,地下硐室,隧道等)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3.10 浅孔爆破 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 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 5m的爆破作业。3.11 深孔爆破 炮孔直径大于 50mm,并且深度大于 5m的爆破作业。3.12 复杂环境爆破 在
4、爆区边缘 100m 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应措施 实施的爆破作业。3.13 掘进爆破 井巷、隧道等掘进工程中的爆破作业。3.14 硐室爆破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药包,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3.15 水下爆破 在水中、水底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3.16 预裂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 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孔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17 光面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 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5、3.18 延时爆破 采用延时雷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3.19 拆除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3.20 特种爆破 指采用特殊爆破手段、特种爆破器材、在特定环境下对某种介质进行的非军事爆破。特种爆破包含 金属爆炸加工、爆炸冲击波的特殊应用、聚能爆破、石油开采中的燃烧爆破和高温凝结物爆破以及抢险 救灾应急爆破等。3.21 聚能爆破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3.22 爆炸加工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 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
6、、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等。3.23 地震勘探爆破 利用震源药包爆炸在地层中激起地震波,进行地质构造勘探的爆破作业。3.24 煤矿许用炸药 经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3.25 预装药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 24h的装药作业。3.26 爆破器材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3.27 起爆方法 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的方法。3.28 起爆网路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索 起爆网路、混合起爆网路和数码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等。3.29 盲
7、炮 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全部装药或部分装药。3.30 爆破振动 指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往复运动的过程。3.31 质点振动速度 在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3.32 振动频率 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3.33 主振频率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3.34 应急预案 指事先制定的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 面的方案和计划。4 4 爆破工程分级爆破工程分级4.1 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 A、B、C、D 四个 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1。作业范围作业
8、范围分级计量标准分级计量标准级级 别别 ABCD岩土爆破a一次爆破药量Q/t100Q10Q1000.5Q10Q0.5拆除爆破高度 Hb/m b50H30H5020H30H20一次爆破药量Q/t c0.5Q0.2Q0.50.05Q0.2Q0.05特种爆破d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Q/t0.4Q0.2Q0.4Q0.2a 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其它岩土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地下爆破 0.5;复杂环境深孔爆 破 0.25;露天硐室爆破 5.0;地下硐室爆破 2.0;水下钻孔爆破 0.1,水下炸礁及清淤、挤淤爆破0.2。b 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及水塔的拆除爆破;烟囱和冷却塔拆除爆破
9、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系数为 2和 1.5。c 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 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为20。d 第 12章所列其他特种爆破都按 D级进行分级管理。表 1 爆破工程分级4.2 B、C、D级一般岩土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距爆区 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距爆区 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距爆区 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4.3 B、C、D级拆除爆破及
10、城镇浅孔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距爆破拆除物或爆区 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爆破拆除物或爆区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4.4 矿山内部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5 5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按 GA990 和 GA991 执行。5.1.2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5.1.3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11、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5.1.4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5.1.5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 的规定实施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2 爆破设计施工爆破设计施工 5.2.1 设计依据 5.2.1.1 进行爆破设计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的规定,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书要求的深度和内容编写。5.2.1.2 设计单位应按设计需要提出勘测任务书。勘测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
12、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保护物的分布图。5.2.1.3 设计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后形成的报告书,试验工程总结报告,当地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以及现场试验、检测报告,均应作为设计依据。5.2.1.4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 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5.2.1.5 凡安全评估未通过的设计文件,应按安全评估的要求重新作设计;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 内容的,应按要求
13、修改补充。5.2.2 设计文件 5.2.2.1 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5.2.2.2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5.2.2.3 爆破实施后应根据爆破效果对爆破技术设计作出评估,构成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5.2.2.4 爆破技术设计、标准技术设计以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均应签字齐全并编录存档。5.2.3 技术设计内容 5.2.3.1 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安全设计及防护、警
14、戒图。5.2.3.2 合格的爆破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及数量符合规定;设计文件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5.2.3.3 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5.2.4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5.2.4.1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编写负责人所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和作业范围应与施工工程相符合。5.2.4.2 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5.2.4.3 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
15、的内容如下: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5.2.4.4 设计施工由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允许将施工组织设计与爆破技术设计合并。5.3 安全评估安全评估 5.3.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5.3.2 爆破安全评估的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规和设计标准;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材料;安全评估人员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5.3.3 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爆
16、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起爆网路是否可靠;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5.3.4 A、B 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 3 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5.3.5 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5.3.6 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技术设计文
17、件,应重 新编写,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5.4 安全监理安全监理 5.4.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进行安全监理。5.4.2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5.4.3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
18、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4.4 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5.4.5 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监理签认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5.4.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当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5.4.7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监理资料。6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6.1 爆破
19、作业环境爆破作业环境 6.1.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6.1.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距工作面 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 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5规定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
20、符合规定的;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6.1.3 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 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雷电、暴雨雪来临时;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 100m时;现场风力超过 8 级、浪高大于1.0m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6.1.4 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受本标准的限制,但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应急抢险领导人批准。6.1.5 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6.1.6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
21、、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6.1.7 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 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6.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6.2.1 施工组织 6.2.1.1 A、B 级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指挥部应设指挥长 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
22、,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6.2.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 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6.2.2 施工公告施工公告 6.2.2.1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 3 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 位、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时限等。6.2.2.2 装药前 1 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 范围、警戒标识、起爆信号等。6.2.2.3
23、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 3 天由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6.2.2.4 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 3天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6.2.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输油管线等重要设施时,应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协调工作并在爆破时通 知有关单位到场。6.2.2.6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业或几个爆破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6.2.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6.2.3.1 爆破工程施工前,应
24、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 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6.2.3.2 爆破工程施工之前
25、,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2.4 通讯联络通讯联络 6.2.4.1 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 爆破工程,在爆破组(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6.2.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指挥组(人)决定。6.2.5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 6.2.5.1 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6.2.5.2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6.2.5.3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构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
26、行设计修改。6.3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6.3.1 一般规定 6.3.1.1 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6.3.1.2 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6.3.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装备,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6.3.1.4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进行防潮、防水处理。6.3.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6.3.2.1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对所使用的
27、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6.3.2.2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6.3.2.3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
28、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6.3.2.4 A、B 级爆破工程检测及试验项目还应包括:炸药的殉爆距离;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6.3.3 起爆器材加工 6.3.3.1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6.3.3.2 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不得有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6.3.3.3 当采用孔(硐)内延时爆破时,应在起爆药包引出孔(硐)外的电线和导爆管上标明雷管段别和延 时时间。6.3.3.4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得使用剪刀剪切6.3.4 起爆方法起爆方法 6.3.4.1 电雷管应使用电力起爆器、动力
29、电、照明电、发电机、蓄电池、干电池起爆。6.3.4.2 电子雷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6.3.4.3 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6.3.4.4 导爆索应使用雷管正向起爆。6.3.4.5 不应使用药包起爆导爆索和导爆管。6.3.4.6 工业炸药应使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没有雷管感度的工业炸药应使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起爆。6.3.4.7 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6.3.4.8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6.3.4.9 在杂散电流大于 30mA 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危险范围内(见
30、表 11表 14),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6.4 起爆网路起爆网路 6.4.1 一般规定 6.4.1.1 多药包起爆应连接成电爆网路、导爆管网路、导爆索网路、混合网路或电子雷管网路起爆。6.4.1.2 起爆网路连接工作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6.4.1.3 雷雨天禁止任何露天起爆网路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 速撤至安全地点。6.4.1.4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合格的器材。6.4.1.5 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6.4.1.6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6.4.1.7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
31、作业制6.4.2 电力起爆网路 6.4.2.1 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 书的规定。6.4.2.2 电爆网路的连接线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照明线、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电爆网路与电源开关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6.4.2.3 电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6.4.2.4 起爆电源能量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用变压器、发电机作起爆电源时,流经每个普通电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 2.5A,直流电不小于 2A;硐室爆破,交流电不 小于
32、4A,直流电不小于 2.5A。6.4.2.5 用起爆器起爆电爆网路时,应按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连接网路。6.4.2.6 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应每月检 查一次,其工作电流应小于 30mA。6.4.3 导爆管起爆网路 6.4.3.1 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6.4.3.2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 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断导爆管的措施和防止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
33、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6.4.3.3 使用导爆管连通器时,应夹紧或绑牢。6.4.3.4 采用地表延时网路时,地表雷管与相邻导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孔内应采用高段 别雷管,确保地表未起爆雷管与已起爆药包之间的水平间距大于 20m。6.4.4 导爆索起爆网路 6.4.4.1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 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 传爆方向。6.4.4.2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或炸药,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 90。6.4.4.3 连接导爆索中间不
34、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 于 10cm的木质垫块或土袋。6.4.5 电子雷管起爆网路 6.4.5.1 电子雷管网路应使用专用起爆器起爆,专用起爆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6.4.5.2 装药前应使用专用仪器检测电子雷管,并进行注册和编号。6.4.5.3 应按说明书要求连接子网路,雷管数量应小于子起爆器规定数量;子网路连接后应使用专用 设备进行检测;6.4.5.4 应按说明书要求,将全部子网路连接成主网路,并使用专用设备检测主网路6.4.6 混合起爆网路 6.4.6.1 大型起爆网路可以同时使用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电子雷管和导爆索连接成混合起爆网路。6.4.
35、6.2 混合网路中的地表导爆索应与雷管、导爆管和电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6.4.6.3 用导爆索引爆导爆管时,应使用单股导爆索与导爆管垂直连接,或使用专用联结块连接。6.4.7 起爆网路试验 6.4.7.1 硐室爆破和 A、B 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6.4.7.2 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连接起爆;等 效模拟试验,至少应选一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连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6.4.7.3 大型混合起爆网路、导爆管起爆网路和导爆索起爆网路试验,应至少选一组(地下爆破选一个分区)典型的起爆支路进行实爆;对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
36、下进行网路实爆。6.4.8 起爆网路检查 6.4.8.1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 2 人,大型或复杂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6.4.8.2 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6.4.8.3 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网路保护措施
37、是否可靠。6.4.8.4 电子雷管起爆网路应按设计复核电子雷管编号、延时量、子网路和主网路的检测结果。6.4.8.5 混合起爆网路应按 6.4.8.26.4.8.4 的规定进行检查。6.5 装药装药 6.5.1 一般规定 6.5.1.1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 室进行检查。6.5.1.2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并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 火源进入警戒区域;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时,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 区。6.5.1.3 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
38、集中堆放大量 炸药,不得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6.5.1.4 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6.5.1.5 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导爆索。6.5.1.6 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装药 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6.5.1.7 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6.5.1.8 爆破装药现场不得用明火照明。6.5.1.9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装药警戒区 20m 以外可装 220V 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39、6.5.1.10 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6.5.1.11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按设计药量装药并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6.5.2 人工装药 6.5.2.1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 14.1.6.4 的规定,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6.5.2.2 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6.5.2.3 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 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6.5.2.4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
40、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 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6.5.2.5 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引出线。6.5.3 机械装药 6.5.3.1 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料箱和输料螺旋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车体应有良好的接地;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105;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不应与壳体相摩擦;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应配备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制备炸药的原材料时,装药车制药系统应能自动停车。
41、6.5.3.2 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料箱和输料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材料;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棉织塑料或橡胶软管;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车上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清洗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积污;应具有出现原材料缺项、螺杆泵空转、螺杆泵超压等情况下自动停车等功能6.5.3.3 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装药车除符合 6.5.3.2 的规定以外,还应保证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 够的间隙并不应与壳体相摩擦。6.5.3.4 小孔径炮孔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装药器的罐体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
42、材料软管;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105。6.5.3.5 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输药风压不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装药车和装药器应保持良好接地;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 0.5m/s 以内;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不得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6.5.4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6.5.4.1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孔底起爆具应在 现场装入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并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 的感度和威力均不应小于 2#粉状乳化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0.95g/cm。6.5.4.2 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
43、受 6105Pa 的空气冲击波入射超压;在锤重 2kg、落高 1.5m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每年至少检测一次。6.5.4.3 压气装药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装药器符合6.5.3.4 的规定;现场装药空气相对湿度不小于80%;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大于 6105Pa;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 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6.5.5 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 6.5.5.1 使用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应经安全验收合格。6.5.5.2 混装炸药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应熟练掌握混装炸药车各部 分的操作程序
44、和使用、维护方法。6.5.5.3 混装炸药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 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6.5.5.4 混装炸药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警示标识。6.5.5.5 混装炸药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 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 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 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 200m。6.5.5.6 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并按设计要求装入炮孔内。6.5.5.7 混装炸药车行车时严禁压坏、刮坏、碰坏爆破器材。6.5.5.8
45、 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6.5.5.9 混装炸药车装药前,应对前排炮孔的岩性及抵抗线变化进行逐孔校核,设计参数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设计后再进行装药。6.5.5.10 采用输药软管方式输送混装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送至孔口填塞段以下 0.51m 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底,并根据装药速度缓缓提升输药软管。6.5.5.11 装药过程中发现漏药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6.5.5.12 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6.5.5.13 混装乳化炸药装药完毕 10min后,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 爆破设计要求
46、。6.5.5.14 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应将软管中剩余炸药装入炮孔中,装药完毕将软管内 残留炸药清理干净。6.5.5.15 现场混制装填炸药时,炮孔内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起爆具等起爆器材的性能除应满足国家 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耐水、耐油、耐温、耐拉等现场作业要求;严禁电雷管直接入孔。6.5.5.16 孔底起爆时,起爆药包应离开孔底一定距离。6.5.6 预装药 6.5.6.1 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6.5.6.2 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作醒目警示标识,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人预装药爆区。6.5.6.3 雷雨天气露天爆破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6.5
47、.6.4 高温、高硫区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6.5.6.5 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器材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6.5.6.6 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炮孔之间,应有 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6.5.6.7 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高度的变化。6.5.6.8 如采用电力起爆网路,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如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导爆管端口 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得连接起爆网路。6.6 填塞 6.6.1 硐室、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6.6.2 填塞炮孔的炮泥中不得混有石块和易燃材料,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6.6.
48、3 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 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6.6.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得紧靠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楔入木楔。6.6.5 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起爆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6.6.6 分段装药间隔填塞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的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进行填塞。6.6.7 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6.6.8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电雷管引出线。6.6.9 深孔机械填塞应遵守下列规定:当填塞物潮湿、黏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9、6.7 爆破警戒和信号爆破警戒和信号 6.7.1 爆破警戒 6.7.1.1 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6.7.1.2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6.7.1.3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6.7.1.4 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上述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6.7.2 信号 6.7.2.1 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6.7.2.2 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
50、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 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6.7.2.3 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现场 指挥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 警戒范围。6.7.2.4 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6.8 爆后检查爆后检查 6.8.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6.8.1.1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 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 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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