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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权怎么筹划便于合法节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收购股权怎么筹划便于合法节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业背景资料 三金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简称三金公司)由三金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金集团)、中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共同出资于2004年3月组建。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三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三金集团出资人民币20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中原公司出资人民币19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三家公司都属于内资企业。从三金公司成立至2010年12月期间从未对投资企业分配过股利。2010年12月31日三金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4000万元、盈余公

2、积1200万元、资本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000万元。2011年1月18日,被投资企业三金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变更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按股权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两项事宜商议:一是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主要投资方三金集团拟收购中原公司持有的三金公司44%原始股份共1760万元,为了兼顾双方的利益,收购价按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计算确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二是拟将三金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一次性的在两个法人股东之间进行分配。那么,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和股权转让,才能在符合税法规定且各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转让方实际收益最大化?  税收政策分析

3、一)持有收益方面的规定  这里说的持有收益是指税法对一般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4、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持有收益是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5、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持有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显然,本案投资方三金集团和中原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从被投资方三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完全符合免税规定条件。 (二)处置收益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也可简称处置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

6、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表明,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也即处置收益属于财产转让获得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须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被投资企业只有把留存

7、收益分配给股东的,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在处置时投资企业应该享有但尚未分配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而不能确认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在投资企业转让股权之前将这部分留存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投资企业将这部分留存收益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税法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这样,必然导致这部分留存收益在转让环节被重复征税,增加投资企业的税收支出。  纳税方案设计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投资获得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区别对待,对持有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处理,而处置收益必须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

8、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需要,通过选择协议生效或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也为股权投资转让业务提供了合法节税空间:是先转让再分配,还是先分配后转让,不同的方式带来的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企业的实际收益产生差异。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一部分处置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让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企业股权转让时,除了利用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合法节税外,还有可

9、以利用的其他筹划空间。例如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相当于被投资企业先对股东分红,投资企业(股东)再将分红用于追加投资,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要确认收入。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例,如果股东会决议,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盈余公积至少应保留的余额=4000*25%=1000(万元)、可用于转增资本的金额=1200-1000=200(万元)。按照这个思路,将两个方案的税收负担和实际收益计算对比如下:  方案一、先转让再

10、分配 1、计算中原公司处置收益  股权转让价格=11000*44%=4840(万元) 股权转让成本=4000*44%=176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4840-1760=3080(万元)  应交所得税=3080*25%=770(万元)  股权转让净收益=3080-770=2310(万元) 2、计算中原公司持有收益  中原公司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5000*(49%-44%)=250(万元)  中原公司实际收益=处置收益2310+持有收益250=2560(万元)  在方案一中,三金集团支付的收购价款为4840万元。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5000*(51%+44%

11、)=5000*95%=4750(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再转让 1、计算中原公司持有收益和转增资本确认收入  中原公司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5000*49%=2450(万元)  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确认收入=(1200-4000*25%)*25%=200*49%=98(万元) 2、计算中原公司处置收益  分配股利后三金公司所有者权益=11000-5000=6000(万元)  中原公司股权转让价格=6000*44%=2640(万元)  股权转让成本=(4000+200)*44%=1848(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2640-1848=792(万元)  应交所得税=792*2

12、5%=198(万元) 股权转让净收益=792-198=594(万元)  中原公司实际收益=持有收益2450+转增资本确认收入98万元+处置收益594=3142(万元)。 在方案二中,由于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后,三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000万元,三金集团支付的收购价款=6000*44%=2640(万元),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5000*51%=255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同分红确认收入=200*51%=102(万元)。  实际收益比较作为股权转让方中原公司,方案二实际收益3142万元比方案一实际收益2560万元增加实际收益582万元。其中包括两部分: (1)先分配未分

13、配利润节税支出550万元。方案一中,中原公司应享有三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包括在转让价格中,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规定不得扣除,导致重复纳税的收益=5000*44%=2200(万元),多纳企业所得税=2200*25%=550(万元)。在方案二中,股权转让之前已经将中原公司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进行了分配,使应税收入(处置收益)2200万元转化为免税收入(持有收益)2200万元,避免了2200万元收益的重复纳税,节省税收支出550万元,等于增加企业收益550万元。 (2)转增资本净增加的收益32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虽不影响三金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额,但中原公司要视同分红确认收入

14、98万元,由于属于利润分配性质,所以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样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同时由于转增资本,让中原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增大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成本=200*44%=88(万元),即减少股权转让所得88万元,节省所得税支出=88*25%=22(万元)。通过转增资本,中原公司可以实际增加收益=98-(88-22)=32(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在将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同时,再将盈余公积200万元按持股比例转增资本,中原公司实际收益达到最大化。作为该股权受让方,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应支付的收购价款=4840-2640=2200

15、万元),节省支出就是增加收益,加上应分配的股息红利2550元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同分红确认的收入102万元,收益合计4852万元,大于方案一按持股比例应分配的股息红利4750元,说明方案二并没有对三金公司经济利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所以方案二双方都能接受,该方案具有可行性。实现了在符合税法规定且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转让方实际收益最大化的合法节税目标。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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