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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涉税业务节点分析.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PPP项目涉税业务节点分析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随着PPP模式在国内各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其涉税业务处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一般来讲,PPP项目包括立项、建设、经营和转让四个阶段,其涉税业务关键节点也集中在这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 (一)PPP模式主要参与方 1、合同授予方。 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

2、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3、项目公司。 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二)立项人和适用税目 1、合同授予方立项。 如果合同授予方立项,不动产权由合同授予方所有,合同期满后,合同投资方和项目公司

3、仅涉及到特许经营权的移交。 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2、合同投资方立项 如果合同投资方立项,不动产权由合同投资方所有,合同期满后,合同投资方和项目公司不仅涉及到特许经营权的移交,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移交。 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同时,合同投资方或项目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合

4、同授予方接收不动产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3、项目公司立项 如果项目公司立项,不动产权由项目公司所有,合同约定不动产移交的,将比照上述合同投资方立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合同授予方接收不动产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合同约定合同投资方股权转让或退出的,不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但涉及股权变更。 二、建设阶段 (一)项目公司能否抵扣增值税 1、合同授予方立项 如果合同授予方立项,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

5、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合同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立项 如果合同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立项,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施工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1、施工方按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无论立项人是谁,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的,第三方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参照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的解释,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

6、额。 2、施工方向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施工方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七)项规定: 一般纳

7、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施工模式选择甲供的理由 1、施工方的增值税税负问题 营改增以后,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建筑业在采购环节不能充分获取进项税额,导致抵扣不到位,增值税的税负率一般会高于3%。因此,在新项目中选择甲供工

8、程模式,从而依法选择简易计税,是施工方不容置疑的追求。 2、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问题 从施工方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比较,施工方简易计税时,按3%的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施工方一般计税时,按2%的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从项目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比较,施工方简易计税时,项目公司获取进项税额少,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多,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大;施工方一般计税时,项目公司获取进项税额多,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少,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小。 3、项目公司的利润水平问题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9、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以及有关地区和部门印发的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调整实施意见,一般计税项目实行价税分离预算,按新的计价规则执行,而简易计税项目实行含税价预算,原有计价规则不变。 实务中,按照新计价规则给出的工程预算,对比按照原计价规则给出的工程预算,一般会高出56%,而高出的工程预算必将影响工程成本,导致项目公司的利润水平下降。 4、影响甲供模式的其他因素 影响甲供模式的因素,除了施工方的税负率、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贡献和项目公司的利润水平等因素外,施工方的利润水平、项目公司的税负率以及施工方机构所在地的税收贡献等因素也将影响甲供模式的选择。 同时,如果项目公司和施工

10、企业为关联方,其整体税负率和整体利润水平,对于甲供模式的选择,更应当重点考虑,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全面的测算和评估后,方能给出施工模式的预判。 (四)材料公司考虑的纳税细节 1、材料公司注册地问题 选择甲供模式施工,施工方剔除甲供材料后的工程款,按照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而材料供应公司的注册地如果不在项目所在地,对于项目所在地来讲,甲供材料这一块的增值税将会流失。 2、甲供材料经营范围问题 在甲供模式下,项目公司和材料供应公司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施工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障进项税额充分抵扣,应当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纳入材料公司的经营范围,交给材料公司组织供应

11、 3、材料公司税负率问题 项目所在地支持简易计税的前提是,施工方能够按照工程总价款3%向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在甲供模式下,材料公司不仅应当注册在项目所在地,也应当确保3%的税负率,而确保3%的税负率,材料的成本利润率应当达到25%。 假设材料公司采购材料的总成本为A(含税),总毛利润为X,则: (A+X)/1.17*17%-A/1.17*17%≥(A+X)*3%/1.03 X/A≥25%(即:成本利润率≥25%)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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