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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为标的融资模式的涉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以股权为标的融资模式的涉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近日,笔者读了《以股权质押方式信托融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一文(附后),对文中企业以股权质押方式信托融资,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对文中所说的股权转让与回购的案例,不应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售后回购的政策,应在企业转让股权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近年来,随着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比如以股权为标的进行融资的业务。借贷双

2、方表面上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或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实质为一项融资业务。合同约定贷款人购入借款人的股权或股权受益权,按期收取固定费用,到期借款人再回购股权或股权受益权。本文就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实质为融资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持有A公司股权的49%以500万元转让给C公司,三年期满后,B公司再以500万元的价格加12%的年化收益率回购C公司持有A公司的49%股权。C公司持股期间,不参与股权分红,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到三年期满时从B公司取得固定收益。该合同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 税务分析 一

3、融资方B公司的税务处理 1、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且该合同载明转让和受让两个经济事项,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贴花。B公司和C公司均应缴纳印花税为5900元。 2、企业所得税 对股权转让又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转让股权又回购股权实质上属于融资行为的。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精神,B公司转让股权不确认收入,回购价高于转让价部分180万元应在三年期间确认为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可按规定在B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

5、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按照上述规定,B公司以500万转让A公司49%股权,股权转让收入为500万元,扣除B公司取得该股权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到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如为转让损失,B公司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B公司再以680万元从C公司购入股权,此时取得49%股权的成本为680万元。 因此,该观点认为,股权不同于商品,税法对股权转让和受让有明

6、确文件规定,B公司应按照转让股权和受让股权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笔者认为,销售商品不同于转让股权。合同交易实质与融资性商品售后回购相似,但不能套用融资性商品售后回购税务处理规定。 按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与B公司向C公司直接借款相比,B公司一方面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另一方面支付的利息费用计入到股权成本中,使用

7、借款资金期间发生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将增加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而按第一种观点,与B公司向C公司直接借款相比,在企业所得税上大致相同,利息支出不需要取得C公司开具的发票。 不论是第一种观点还是第二种观点,在转让与回购期间,B公司仅持有51%股权但A公司仍可向其分配全部分红,B公司取得该分红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方C公司的税务处理 1、印花税 C公司应就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贴花,应纳税额为5900元。 2、企业所得税 C公司属于以500万购入股权后再以680万转让股权。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

8、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因此,C公司到期转让股权时,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8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可见,与C公司直接向B公司贷款相比,采用股权转让及回购方式,C公司可以少缴纳营业税9万元(附加税、印花税忽略不计)。 三、被投资公司A公司的税务处理 A公司属于股东发生变化,属于法律形式发生的简单改变,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

9、后企业承继。 结论 股权转让及回购融资方式与直接借款融资方式相比,对于受让方C公司(贷款人)可以不缴营业税。对于转让方B公司(借款人)而言,是否适用融资性商品售后回购政策,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差异特别大;如适用所得税处理与直接借款融资相比,无差异;如不适用,则其所得税税负将巨额增加。因此,企业在做融资模式时,一定要对税收政策做到充分的了解,从而避免税务风险。 附:以股权质押方式信托融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高金平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方案如下: 由集团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主要内容及方式:集团公司将房地产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8000万元,利息

10、约定2080万元,期限2013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2年),年利率折算:13%.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1.08亿元,2013年12月20日支付溢价款720万元,2014年4月12日支付溢价款320万元,2014年12月20日支付溢价款720万元,回购期限届满日,剩余溢价款320万元随回购款本金一并支付。请问: 上述融资方式发生的成本2080万元能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 由于信托融资的特殊性,无法采用借款付息方式,故采用“股权售后回购”方式。信托公司不参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取得固定的回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

11、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集团公司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8000万元 贷:长期借款——信托公司8000万元 集团公司各期平均计提利息(溢价金额):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信托公司 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信托公司 贷:银行存款 回购股权: 借:长期借款——信托公司8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8000万元 集团向子公司拨款: 借:其他应收款8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8000万元 各期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收到集团拨款: 借:银行存

12、款8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统借统还借款8000万元 由于是集团借款给子公司使用,符合统借统还条件,项目公司各期应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计提时作: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 贷:应付利息——集团统借统还借款利息 支付时: 借:应付利息——集团统借统还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凭证:母公司与信托公司融资合同(即股权售后回购合同)、母子公司内部委托贷款协议、利息计算说明、付款单据。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3、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根据该规定,集团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2080万元作为利息费用在集团公司扣除。由于信托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

14、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另,由于适用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因此,集团公司从项目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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