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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力促消费升级相关税种(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税收优惠力促消费升级相关税种(老会计人的经验) 消费升级对稳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国家对消费升级给予一揽子税收优惠规定,主要涉及绿色消费、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消费、旅游休闲消费、稳定住房消费、提升教育文体消费、鼓励养老健康消费6大重点领域。 ●促进绿色消费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有免税、按比例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国

2、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原料中利用相关资源的

3、比重应符合要求,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生产技术达到相应的要求,需要生产许可证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许可证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环评,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

4、118号)规定,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不征消费税;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不征消费税。 小贴士:免征消费税的纯生物柴油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生产

5、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执行。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6、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

7、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小贴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

8、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其他各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

9、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小贴士: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衰竭期、充填开采置换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

10、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符合财税〔2014〕73号文件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同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扩大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消费 增值税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和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5年1

12、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贴士:软件产品应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方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扣除项目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相关收入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13、〔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低税率(15%、10%)、不征税收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加速折旧(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等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规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合理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小贴士: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

14、软函〔2015〕273号)规定,根据国发〔2015〕11号文件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条件、范围、程序,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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