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东北(大连)国际成人用品博览会
展位招商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大连九鼎传媒有限公司
经纪人(乙方):
为办好2014东北(大连)国际成人用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性博会”),甲乙双方就“性博会”展位招商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归类和法律依据
本协议为行纪合同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二、 代理事项
本届“性博会”的展位招商工作,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乙方独立开展招商活动。
三、 代理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届“性博会”结束之日(2014年3月10日)止
四、 代理招
2、展数额
展位数:国际标准展位 个; 其中外展 个。
面 积: 平方米; 其中外展 平方米。
以上数额最终以《展位确认书》为准。
五、 代理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最后被确认的展位数量和展位性质核定和拨付招展代理费,其比例如下:
数量 参展商
20个以下 20%
21个----40个 30%
41个以上
3、40%
六、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出具《委托协议书》;乙方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展位招商活动,并向参展商公示《委托授权书》,与参展商独立签订参展合同。
2、 甲方负责整个招展活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各种招展活动的相关文件和宣传材料;乙方应制定具体、详细的招展工作方案,并要确保参展商和产品的水平和档次,并对本协议的招展数额,在2014年2月18日前全部完成。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参展商《展位报名表》后,对参展商及参展展品进行确定,向乙方核发《展位预定书》交给参展商,督促参展商将展位费直接交给甲方,并不得私自收款。
4、 甲方在确认收到参
4、展商交付的展位费后,向参展商签发《展位确认书》;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条款,而使参展商不能取得《展位确认书》,造成其与参展商之间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5、 乙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还应履行以下义务:指导参展商进行各项参展准备工作;对参展商在展品的运输、仓储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提供充分的帮助。
七、 特别条款
八、 法律责任
由于违反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 仲裁条款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在大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大连九鼎传媒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