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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们注意!发出商品不能确认收入-纳税申报怎么办?.doc

1、 会计们注意!发出商品不能确认收入,纳税申报怎么办? 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的商品,一般都能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但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不是太清楚。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 案例: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销售协议,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该批商品合同价款为234,000.00元(含税价),实际成本为160,000.00元,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商品发出后,甲企业得知乙企业资金周转十分困难,不能按时支付货款。2015年10月,乙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上述款项无法收回。 一 2014年度相关处理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

2、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6发出商品)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3、科目。 甲企业商品已发出,因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根据谨慎性原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160,00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4、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甲企业虽未收到货款,但也应缴纳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3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0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

5、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甲企业销售商品,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符合税法收入的确认条件,应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200,000.00元,即234,000.00÷(1+17%),填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10行“(九)其他”第1列“税收金额”中,视同销售成本160,000.00元填入第20行“(九)其他”第1列“税收金

6、额”中,再自动生成其他相关数据(详见表1、表2)。 表1: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行次 项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200,000.00 200,000.00 10 (九)其他 200,000.00 200,000.0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160,000.00 -160,000.00 20 (九)其他 160,000.00 -160,000.00 表2:纳税

7、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 * 200,000.00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200,000.00 200,000.00 *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 160,000.00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160,000.00 * 160,000.00 43 合计(1+12+30+35+41+42) * * 200,000.0

8、0 160,000.00 二 2015年度相关处理 1、会计处理: 2015年10月,乙企业破产,上述款项无法收回。甲企业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94,00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34,000.00  发出商品160,000.00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

9、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乙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甲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收账款——乙企业”账面损失34,000.00元填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2行第2列“账载金额”中,商品合同价款234,000.00元,填入第2行第5列“计税基础”中:“发出商品”损失160,000.00元填入第7行第2列“账载金额”中,该成本上年度已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第7行第5列“计税基

10、础”应填0.00元,再自动生成其他相关数据(详见表3、表4、表5)。 表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处置收入 赔偿收入 计税基础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 4 5 6(5-3-4) 7(2-6) 1 一、货币资产损失 34,000.00 234,000.00 234,000.00 -200,000.00 2 应收账款—乙企业 34,000.00 234,000.00 234,000.00 -200,000.00 6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160,000.0

11、0 0.00 0.00 160,000.00 7 库存商品 160,000.00 0.00 0.00 160,000.00 20 合计 194,000.00 234,000.00 234,000.00 -40,000.00 表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1-2) 9 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94,000.00 234,000.00 -40,000.00 10 (一)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34,000.00 2

12、34,000.00 -200,000.00 11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60,000.00 0.00 160,000.00 19 合计(1+9) 194,000.00 234,000.00 -40,000.00 表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3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 * 40,000.00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194,000.00 234,000.00 40,000.00 43 合计(1+12+30+35+41+42) * *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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