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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扣除等四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扣除等四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核心内容是,“上市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

2、一)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因此,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扣除时点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给予扣除。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相关费用具有确定性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也是在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

3、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此,企业确认支出与个人确认收入,相互匹配。 (三)扣除数额 在确认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激励对象获取的是其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因此应以该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这种计算方式也与国税函〔2009〕461号文有关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致。 (四)执行范围 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为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这些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如果是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的,也可以适用18号公告规定。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4、lt;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的具体范围、补偿收入的核算、搬迁支出范围的确定、重置资产的税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核算方法40号公告列举了搬迁各类收入和支出的具体内容,同时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人中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是为了弥补搬迁补偿支出。因此,40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收入,而是允许在搬迁期间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这与《企业会计准则

5、解释第3号》第四条对搬迁补偿与搬迁支出统一核算规定相一致。 (二)规定了政策性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40号公告将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定性为应税收入,仅规定扣除项目为搬迁支出,新购置资产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扣除,而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明确了政策性搬迁应税所得的计算对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问题,40号公告明确,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搬迁完成年度或搬迁开始满五年的年度,进行汇总清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余额为正数的,为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为负数的,为搬迁损失,在搬迁

6、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三年均匀扣除。 会计制度没有规定企业的搬迁期限,即对搬迁收入可以无限期递延。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正常的搬迁,一般两年期间就可完成;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40号公告给予最长五年的期限。一是可以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二是防止企业滥用税收政策递延正常收入。 关于企业搬迁期间从亏损结转年限中扣除问题,《税法》第十八条关于亏损结转年限的规定,应适用于企业连续经营的情况。企业搬迁,如果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所得,也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因此,40号公告允许企业搬迁停止生产经营的,亏损结转期限可以停止计算,即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

7、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待继续生产经营后,亏损结转期限从搬迁完成年度再行延续。但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则必须延续计算亏损结转年限。 由于40号公告不可能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完全,因此未规定的搬迁税务事项,按照《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 (一)定期减免税优惠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经认

8、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低税率优惠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

9、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应按25%的法定税率而非15%的低税率减半征收。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将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

10、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其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也不能加计扣除。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 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

11、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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