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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交的设备为何仍计提折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已移交的设备为何仍计提折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近日,某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大型合资热电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展了纳税检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天然气联合循环热电厂。 前后矛盾的涉税处理 检查人员发现,甲企业在2011年3月与A电力公司签订了某大型电力接入系统设备产权移交协议,甲企业自愿将所拥有的某电厂接入系统设备全部移交给A公司,移交工作须于2012年底前完成。 但是,甲企业的税务处理似乎很不寻常:2012年由于系统设备转让完成,甲企业按照账面余值2907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会计损益。但在

2、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考虑到此业务不太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于是全部做纳税调增处理。可是,在2013年~2016年期间,每年又按照该系统设备剩余折旧期272个月计算出年折旧额(月折旧额×12),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8.25万元。 从账务处理看,甲企业的操作是前后矛盾的,在2012年将系统设备账面余值转入损益,显然是认为该设备已不属于自己,那为何又在后4年间继续计提折旧? 税企争议 针对此问题的涉税处理,税企双方产生了争议。甲企业认为:虽然2012年末该系统设备已划拨给A公司,但由于只有接入该系统设备才能完成发电上网,因此在实际运行中甲企业还在使用,并有助于企业收入实现。所以按照收

3、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在以后年度,甲企业仍将该资产在剩余期限摊销。 稽查局认为:通过到A公司取证,证明甲企业已无偿移交出该系统设备,同时A公司已对系统设备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甲企业按系统设备摊余价值继续计提折旧的问题进行调整,调增该企业2013年~2016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128.25万元。 思考与建议 本案有一个独特之处在于,资产发生转移后,A公司虽然拥有了所有权,但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系统设备仍由甲企业继续使用。在检查中,甲企业一直在单纯地强调其税务处理的原则是基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从现实情况来看,此种主张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然而,笔

4、者认为,实务处理不能只从局部去研判,更要从整体的角度来审视,即无论从会计角度还是从税法角度,计提折旧的基础都是基于资产的所有权。此外,检查人员对A公司开展的协查,也发现A公司正是基于取得了系统设备所有权,而已对其开始计提折旧,因此,从整体上看,同一固定资产被两家企业同时计提折旧,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的侵蚀税基行为。基于此,税务部门最终没有认可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其陈述主张。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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