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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测验和发证规则.docx

1、1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测验和发证规则 ———————————————————————————————— 作者: ———————————————————————————————— 日期: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

3、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

4、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

5、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

6、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

7、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在

8、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

9、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

10、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   (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

11、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

12、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

13、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

14、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六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15、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任职资历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

16、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考试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三)“发证机构”,是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四)“驾驶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驾驶部高级船员;   (五)“轮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17、轮机部高级船员;   (六)“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二条 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一类三管轮《适任证书》或者二、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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