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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是不是能抵扣税款? 答案是:不能! 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 厦门国税稽查局对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检查,该公司兼职业务员同个人合作采购笔记本电脑,并取得泉州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经查实,泉州某有限公司税务会计陈某为牟取开票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货物交易事实,以收取开票额2.5%-5%开票手续费,通过中间人,以泉州某有限公司的名

2、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属“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稽查局查补该公司增值税款、企业所得税合计147335.65元,并处一倍罚款。 链接 这三条法规供您参考 1.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拒不申报,是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3、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根据该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第三条的规定:“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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