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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提示:仅供参考,切忌直接使用,请按照现法规为准。一、我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一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销售方在2个月内未报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公司持该发票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时被确定为失控发票。后来,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得以取消非正常户的确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

2、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二、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

3、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电梯和空调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我公司采购的设备由于出现问题,现退回给卖家,运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我公司能否抵扣?解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

4、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发生的退货运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四、我们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吗?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

5、物的运输费用。贵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如果不属于以上范围,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五、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那么安装路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

6、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构筑物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而“道路”属于代码为“03”的构筑物。该文件同时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

7、、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那么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六、委托代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8、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里的委托代购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代购合同及与受托方的结算凭证,我们理解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七、我工厂离市区较远,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方便职工就餐,自办了食堂。食堂非独立核算,只对内不对外,食堂向职工收取30%食堂经办成本,70%亏损由公司负担。请问我公司现取得食堂购买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发票是否可抵扣?解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

9、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八、我公司是制造单位,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开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经营用途的汽车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你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属于上述情况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九、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10、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

11、分录。十、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不得作进项抵扣。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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