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四章从几个方面强化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 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2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项目负责 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 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
2、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 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建设 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 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 责任。同时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 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对一些
3、特殊的工程还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 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为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人员有权对施 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为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 公、生活区与作业区 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 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