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部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部应联系技术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相关人员进行限期彻底整改。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3、建
2、设、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爆炸、触电。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第五条安全生产部门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
3、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公司安全处、集团公司及安全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楼号、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班组、部门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
4、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第十二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分公司安全处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处组织检查验收。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机械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第十五条处罚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负责人处500元罚款。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