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中联化学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2011年版) 文件编号:JLHX/C01—005 编 制: 审 核: 批 准:实 施: 2011年5月1日 目 录 1. 安全管理制度总则…………………………………………1 2.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4 3. 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安全管理规定………………………38 4. 建设项目承包商与供应商管理制度………………………41 5. 建设项目物质管理制度……………………
2、………………44 6. 建设项目消防管理制度……………………………………46 7. 建设项目施工机械、施工材质管理制度…………………48 8.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制度……………………………………50 9. 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制度…………………………………53 63 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司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3、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实行“首长负责,职能管理,专业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模式。按照“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要求,坚持“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项目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建设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能和职责,全面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和安全目标责任书,按责任制规定进行奖惩考核兑现。
4、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环保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六条 项目部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环保、消防“三同时”负全面责任。项目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安全、卫生、环保预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各项设施设计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有效投入生产,确保做到“三同时”。 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工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
5、责。设计单位在进行基础工程设计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环保及消防专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环保预评价的要求。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 第九条 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经过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做到安全、卫生、环保及消防设施与
6、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项目的安全实施设计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设计的,应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项目部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时提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项目部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7、进行验收,防治污染的设施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做到项目的安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好“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
8、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总指挥是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人,副总指挥是项目建设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各类施工承包商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 第二章 安全目标与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控制目标 (1)、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2)、杜绝基建施工、工程安装、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⑶、一般负伤率控制在8‰;(公司内部人员) ⑷、减少一般性事故。 第
9、八条 安全基本措施 (1)、施工现场实现全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2)、按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认真把好安全生产的“七关”,即:教育关、措施关、交底关、防护关、文明关、验收关、检查关; (4)、认真开展重大安全活动和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活动。 第三章 安全保证体系 第九条 公司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二级保证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总指挥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监察部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
10、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分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生产在纵向上从项目总指挥到作业班组,在横向上从各分项目部到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来参与安全建设管理工作,使项目建设得以安全顺利进行。 各分项目部组成立由装置单项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工艺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保证小组,负责各自安全作业和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项目部和各分项目部设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体系。 第
11、十一条 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相对稳定,人员数应满足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屈莉铭 副组长: 杜 疆 邓传义 成 员: 王广兴 张建君 王建川 马新文 孟雅男 薄克海 郭连才 仇建峰 句继光 牛 剑 张 伟 任 超 康 健 赵 东 蒋 刚 薛建华 监察部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张建君 姜庆海 分项目部安全专职人员: 谢 勇 宋 辉 苗书猛 秦贞才 常亚娜 王海军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管理网络图 第十四条 项目总指挥安
12、全职责 1.新区建设项目总指挥是新区建设工作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纳入安全工作。 2.加强新区安全建设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新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配备新区建设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 审定新区项目设计和规划,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新区建设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实现“三同时”,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13、 5. 重视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和新区的安全卫生状况,抓好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与各分项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使新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8.组织制定并实施新区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发生事故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10.组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提供整改所需的
14、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1.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副总指挥安全职责 1.副总指挥是新区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新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新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主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各项专业工程特点,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15、4.负责落实新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试车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对批准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组织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预防事故发生。 6. 主持项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设备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16、落实新区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8. 参加各级部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纠正。 9. 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意见。 10. 监督、管理各类施工队伍,按照施工程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施工生产。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新区建设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督促分项目部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安全绩效考核,搞好安全奖惩工作。负责各类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
17、签订各类经济和工程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3.组织工程项目的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4.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5.落实新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6.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建设项目施工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按
18、规定程序对项目建设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工程进度,落实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按照新区建设项目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9.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产品、动力、总图分项目部安全职责 1.新区建设分项目部负责人对所分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是分管项目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要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要配备本分管项目建设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各部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
19、分管的工作负责。 2. 监督分管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情况,确保“三同时”有效实施。 3.负责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设施的申报、验收、保管和使用,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用于新区建设。 4.确保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工艺变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确保工程竣工后设备、设施安全等级达标,生产设施和装置安全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5.负责组织分管建设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 6. 负责所管项目建设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并登记建档。 7.监督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天组织对现场安全防范状况进行巡查,制止“三违”现象
20、 8.检查施工单位内部登高、用电、吊装、动火等安全票证的办理情况,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9.负责所管项目区域内公司所属产权的设备、设施、建筑材料的物资安全,落实防火、防盗、防雨、防破坏措施。 10.负责编制分管项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车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组织试车前的安全生产技术考核。 11.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完备。 12.参加安全会议,及时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13.发生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参与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十八条 基建部安全职责 1. 基建部负
21、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组织土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严格落实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定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监督建筑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施工承包商具备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处理。 5.负责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统计、上报。做好各类施工管理台账。 6.负责对承包商建筑材料的检验、使用监督,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新区建构筑物中。 第十九条 管理部安全职责 1. 管理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各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工作。负责新区安全标语、警示标示的拟订、审查和制作。 3.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报导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批评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纪律松懈等错误行为。 4.负责把新区安全建设工作纳入到项目管
23、理制度及考核机制中去,协助健全新区建设安全绩效考核机制。 5.负责新区劳保用品的保管及发放工作。 6.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油库的安全防火防爆管理,认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7.做好防汛物资的管理工作。 8.各类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物品要按《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要求进行隔离、隔开、分离、分类存放,装卸物品时要保证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9.负责所管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氩气瓶等其它气瓶的验收、管理,确保安全附件齐全,不超期使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0.负责各类原材物料的验收、管理和存放,确保入库物资有相关安全资质证明,符合安全要求,把
24、好用前安全关。 第二十条 监察部安全职责 1. 监察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家标准,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新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制定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类人员、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方面内外联系与沟通协调。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
25、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参加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论证。 6.注重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与考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7.监督项目的安全投入情况,参与项目“三同时”验收。 8. 及时、如实报告建设安全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安全奖励与处罚的规定,行使安全否决权。 9. 负责检查监督各分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 负责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好各级安全检查的接待工作。 11.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审签
26、中,将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12.在买卖合同及物资采购的审计中,将所购物资特别是设备、重要材料的安全可靠性和制造商资质等级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13.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将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落实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计划部安全职责 1. 计划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电力生产法规、制度、标准,做好项目变送电建设的安全设计与实施。 3.做好建设用电和生产用电计划和设计,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隐患
27、的整改落实,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4.安排项目试生产计划时,要考虑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应考虑到水、电、汽的平衡,严格执行“五同时”。 5.负责新区网络建设,做好新老厂区信息对接,保证网络的安全通畅。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安全职责 1. 采购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设备采购负责人要贯彻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安装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制定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负责各类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的安
28、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禁止假冒伪劣设备、备品配件及防爆等级不够的电气设施等进入建设项目。 4.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方案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5.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好登记建档、定期检验及申请取证工作。 6.负责组织收集施工承包商的相关资料,对承包商进行质资验证及信用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要加强设备安装队伍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装质量。 7.监督好本部门负责的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加强施工安装过程的安全检查,贯彻执行
29、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等。 8.签定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 9. 参与施工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指挥部通报。 10. 确保所购设备设施的质量,把好安装投用前的采购关。 11.材料采购负责人抓好新区项目的材料、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要确保所有料具用品均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规定,并组织进场验收,把好用前安全关。 12. 建立健全各类材料供应商台帐,做好供应商信用评价,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13. 制定项目建设采购制度,内容应包含材料采购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做好考核落实。 14.及时向供货商索要所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无法提供《安全
30、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供货商,不得购买其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并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15. 组织材料招标前,做好供应商生产经营相关安全资质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安全职责 1. 财务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费用的正常支出。 3.确保新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和安全技术教育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4.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关台帐。
31、 5.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的资金到位。 6.对劳保用品、保健津贴、清凉饮料及防暑降温设施经费进行财务监督和正确使用。 7.负责项目建设设施设备的投保工作,做好保险范围内事故损失的申报和索赔工作,负责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安全职责 1. 综合办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综合办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新区内消防、交通、保卫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新区内“三防”,即防火、防盗、防骚扰工作。 5.负
32、责对所管辖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厂规厂纪教育。 6.做好新区宿舍、澡堂、茶炉房、临时休息室供暖、用电等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检查,及时提出改善环境的意见。 7.负责职工的伤、病救护工作,制订灼伤、摔伤、中毒等急救措施。 8.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 9.进行定期的消防专业检查,建立台帐,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10.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出入新区人员、物资和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登记、处理,做好关键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负责各类事故的人员疏散、戒严、抢险、现场保卫工作,负责火灾、火
33、警、破坏和厂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 12.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负责与消防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消防手续,落实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各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项目技术人员在本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工艺技术工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制度、标准和规范。 2.负责编制新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车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按规定程序提出工艺变更,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发生相关的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分
34、析。 5.负责新装置开停车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负责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各类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项目安全技术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2. 参与制定、修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 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
35、教育工作。 5. 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参加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更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项目开停车的安全措施。 6. 负责项目安全技术装备、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7.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8. 参加项目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9.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各类施工承包商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建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法律
36、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2.进入新区施工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施工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3.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要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在有效检验期内。 4.在施工过程中除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并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5.在承包工程中,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
37、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7.施工现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须的安全防护器具和安全标志,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所需的人员、应急救援设施。 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要对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38、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落实情况。 6.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督
39、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网络图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山东中联化学公司 公司 承包商 监 理 供应商 项目总指挥 项目副总指挥 项目组负责人 总图分析部 负责人 加氢产品部 负责人 机电动力部 负责人 基建部负责人 氯产品部 负责人 氯碱部 负责人 管理部负责人 监察部负责人 计划部负责人 采购部负责人 财务部负责人 综合办负责人
40、 各项施工作业负责人 各施工班组安全员 分项目安全技术人员 分项目工艺技术人员 各项施工岗位工人 第五章 安全施工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㈠、施工现场十不准: 1. 不戴好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 不系安全带,不准悬空高处作业; 3. 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不准上岗; 4. 高处作业不准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物料和工具等杂物; 5. 不准乘坐吊盘,不准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吊钩下不准站人; 6. 不准私合电闸和私自启动机械设备;不准私拉乱扯电线; 7.
41、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8. 不准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9. 不准酒后作业,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10.不准使用未成年工人,施工区域禁止闲人进入。 ㈡、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 施工现场要设消火栓、并备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 3.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准在运行中维修和保养; 4. 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
42、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5. 在邻近高压线施工时,要遵照供电公司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准搭设临建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在高压线或其他架空线一侧从事起重吊装等作业时, 要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执行; 6. 凡三米以上工程,均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标准; 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安全标志标语和有效的防护措施; 9. 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规定放坡支护外,坑槽周边应搭设防护栏杆及挡脚板;施工现场的陡坎等危险
43、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10.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材料、构件等均要按照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保证场内道路畅通、平整。 第六章 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 ㈠、本公司项目部人员培训 1. 项目部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负责对各分项目部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2.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处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
44、学时;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 安全、宣传部门应通过职工政治学习、利用录像、宣传画、事故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学习和两次班组安全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考试,并将考试情况记录在档。 6. 项目部单项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㈡、施工承包商的培训 1. 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前,必须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应要求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应考试合格
45、后发证,并做好培训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2. 作业人员在特殊区域施工或从事特殊作业前,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特殊区域内或特殊作业所需要的安全知识的培训。 3.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作业人员进行国家规定的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㈢. 其他人员的培训 1. 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由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内容为:现场安全生产特点、进入现场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及有关的安全制度等。 2. 外来检查、参观、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参观、技术服务人员要有专人全程陪同。
46、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七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实行二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 项目部负责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 各类施工承包商负责向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 ㈠、项目部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会同各单项负责人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工程概况、工程重点、技术要求、施工组织、施工质量、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等。 ㈡、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对所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交底,交底要求: 1
47、 工程开工前,各类施工承包商组织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 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方管理人员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 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施工员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底。 4. 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 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6. 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
48、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施工员或班组长违章指挥。 7. 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安全员签字认可,班组长签字接收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 不许代签名。 8. 安全交底后,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 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均要及时履行签字手续,做到及时归档保存。若发生工伤事故,要逐级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况的责任。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总平面和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需要的临建设
49、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应符合安全、防火和职业卫生要求。 2.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承包商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牌。 3. 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措施。 4. 当试运行的装置与项目施工区相邻或在试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时,项目部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应通过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现场围墙等方式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
50、措施。所有的施工活动必须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并由标桩和栅栏标明。 5. 施工承包商在围护上应张贴和悬挂适当的标志和警示牌以告知所存在的危险及该区域主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晚间仍需保留的围护以及靠近公路的围护,施工承包商应正确安装黄色警示灯。 6. 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信号、旗号、灯光、警报、路障、篱笆、标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标明危险,告知员工危险的种类和位置。 7.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 施工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学品等泄漏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9. 施工现场严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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