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酒店内部招待客户税务如何处理才合规(老会计人的经验)酒店将外购的货物等用于内部招待客户,由于并无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但在税务处理中,酒店内部招待客户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谓有偿,指取得了货币、货物或者其他
2、经济利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货物和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笔者认为,酒店内部招待客户属于交际应酬,一方面不属于有偿提供服务、销售货物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对象是特定的客户,且招待是为了与客户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或达到宣传推广等目的,其交际应酬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酒店内部招待客户的行为,在增值税上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安徽省国税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也支持了笔者的上述
3、观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由此可以看出,酒店内部招待客户即用于交际应酬,为此购买的货物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因此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
4、、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按购进货物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按照实耗法转出的,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仅包括购买价,还包括运杂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在实务中,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且无法分清不同税率实际耗用存货成本的,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举例来说,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3月,该酒店内部接待客户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10万元,按照实耗法计
5、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则应于发生的当月将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项目时,相应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或资产类科目。因此,酒店发生内部接待,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
6、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或劳务用于捐赠、偿债和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照此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于广告、职工福利。因此,酒店内部接待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按规定视同销售服务,按照销售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举例来说,某酒店全年发生内部接待客户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万元。此时,其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计科目的金额为117万元,同时应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假设该酒店内部接待客户的市场消费价格为150万元,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该酒店应确认销售收入150万元,同时确认销售成本100万元,由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