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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方法的“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方法的“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老会计人的经验) 如果没有增值税的专业学习,对于别人问起: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估计没有几个人还操心这种事,但是税上的事却不能含糊的,因为我们还是要看看影响在哪里? 1增值税税收法规的规定整理 (a)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b)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外的物品。 在适用

2、计税政策方面,旧货与使用过的固定产资产(指不得抵扣的情形、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使用的情形等),按3%征收率依2%征收增值税。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外的物品则不在考虑之内,依纳税人正常税率计算缴纳,如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一般纳税人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疑惑与理解 那有的同志可能会说,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旧货”呢,为何不能适用简易的办法。旧货有定义没,有范围没,有经营资质没,这些对于税务机关与企业可能都存在疑惑,是不是必须是旧货交易市场中拥有旧货经营牌照的哥哥进行的交易才算旧货? 首先来明确一下,当下没有税法规定要认经营主体来判断是不是可

3、以认旧货,而是看旧货本身的属性问题。原来的一些啰嗦的办法认定已没有了。如果旧货经营还要一个身份,那是市场经济吗?牢骚一下。但人家还是有一个旧货流通办法的,其认为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后来在国经贸[2003]142号中还规定:经营者对旧货进行清理、维修和加工时,对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特殊商品要以不更换主要零部件为前提。经营者在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时,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 公安部有一个对于经营旧手机是否属于旧货的回复意见:

4、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的旧手机属于旧货,经营活动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有关规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精神,加强对专营或兼营旧手机交易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大家了解后,再来看这个旧货,还是有一个不能乱经营的说法,但是税法上如果说我必须套用,不是旧货经营单位就不算旧货,还是俺一直的观点,税法不宜套用别的法规来决定规则,人家违法经营的所得还不缴税了?违背上位法的地方法规要不要执行,请大师出手相助

5、有点小较真。 上述二手手机如果是收回来后,进行重新维修、再美化等功能,再当新机销售的,那就不是旧货的概念了,是当原材料购入,再销售货物的行为,进来的时候可能没有专用发票抵扣,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同时也不大符合再生资源的情形(不过再生资源当下也没有明确持续性的优惠政策)。 所以,单就这个旧货,相当于有一个购入,而不是买一个新的使用旧了的过程,销售呢,是基本上不作深度加工之类的处理,这是一个表述,比如二手车回收单位,进行一些外表的装饰,小编认为也是套旧货政策的,而不是一定不得掉一要头发。但是处置车辆的单位就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是)的情形了,在财税[2013]106号认可其可以抵扣之前购入的,是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之后购入可抵扣的,那再处置就是17%的税率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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